北方網消息:近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爲,男方因違背了夫妻相互忠誠原則,且有毆打女方的具體行爲,故在判決雙方准予離婚的同時由男方給付女方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費。據瞭解,該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在本市已判決的離婚案件中尚屬較大的一筆。
原告男方訴稱:在日常生活中被告對原告缺乏應有的照顧,處處限制原告自由,導致雙方感情完全破裂,並分居生活,因此訴請離婚。
被告女方反訴原告稱:因原告生活不檢點,且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關係,以致雙方無感情可言,對此過錯,反訴原告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被告婚後,由於原告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誠這一最起碼的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且有毆打被告的具體行爲,在被告的多次善意規勸中仍不改過,因此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感情破裂原因系由原告的過錯及違法行爲所構成的。依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過錯一方應對無過錯一方給予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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