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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內部設施屬校方所有和使用,並非都向公衆開放。一市民因強行進入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使用校內廁所解決“內急”,被校方保安制止,最後雙方的矛盾由口角升級爲打鬥,該市民因此受傷。但因他強闖校園本身有錯,日前,他通過訴訟,只從校方討得兩成湯藥錢百餘元。
強闖廁所與保安起糾紛
市民陳某在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西路經營一家小食店。因附近沒有公廁,她和周圍的居民習慣到旁邊的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內的廁所“方便”。
2003年3月29日傍晚,與陳某一道在新港西路做生意的黃某因“內急”欲進技術學院東校區解決,正在門口值班的保安告訴他,校內廁所不對外開放,不讓黃某進。但是,不聽勸告的黃某沒有進行登記,強行入內並使用該學院廁所“方便”。黃某一身輕鬆離開時,保安要求黃某以後不得再到該學院上廁所,黃某一聽大怒,反脣相譏,雙方爲此吵了起來,最後發生扭打。
店主陳某見黃某惹了糾紛,忙來勸架。打鬥中,技術學院保安肖某持執勤用的橡膠棍將黃某打成輕微傷;勸架的陳某也在混亂中倒地受傷。兩人事後都被鑑定爲輕微傷。
索賠7000元到手只百元
闖校園上廁所“掛彩”,黃某越想越不服氣,遂與陳某一同將技術學院訴至法院,要求校方賠償他們湯藥錢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7000餘元。
廣州海珠區法院審理認爲,校方作爲學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權准許或不准許他人使用學院內的廁所及其它附屬設施。黃某在履行職務的保安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強行進入技術學院如廁,並因此與保安發生爭執、打架,對引起糾紛及損害後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對黃、陳提出的精神損害費的請求,法院也沒有支持。
法院也指出,技術學院保安肖某在黃某挑起糾紛後沒有采取恰當措施避免矛盾加劇,對傷人的損害後果也有次要責任。
據此分析,法院認定黃某、陳某與技術學院應按8:2的比例承擔責任。日前,強闖校園“方便”的黃某拿到了104.36元的賠償,勸架受傷的陳某也僅得到400多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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