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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廳高子鵬處長介紹,目前社會上已經出現了有人專以安裝竊照竊聽設備爲職業的現象,個別人的僞裝技術手段甚至已經具備了專業水平。更爲嚴重的是,個別機要部門或重要場所在未經安全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安裝無線探頭,由於無線探頭的信號極易被攔截,造成了重大泄密隱患。不久前杭州曾查封過兩家專門銷售間諜器材的專賣店,查獲了大量的偷拍和竊聽設備,其中的微型無線傳聲器被安全部鑑定爲暗藏式竊聽專用間諜器材,它的威力可以穿透好幾堵牆。
高子鵬表示,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1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生產、銷售、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該法第29條規定,對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我國刑法也對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處罰作了明確規定,並強調非法竊聽、竊照行爲也是侵犯公民隱私權的不法行爲。去年以來,浙江省安全機關已經在全省各地查獲各類專用間諜器材數百件。去年12月,杭州市西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被告人陳偉有期徒刑8個月,這是這個市以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判處的首例案件。
但是,高子鵬也坦言,目前在各電子市場出現的微型監控設備,由於經營者沒有對攝像鏡頭進行僞裝,尚不符合“專用間諜器材”的條件。
究竟怎樣的設備纔算是專用間諜器材?王全明律師介紹,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偷拍設備不準賣,而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又無法到位,正因爲有這樣的法律盲點,偷拍器材纔有了生存的空間。隨着技術的不斷成熟,各類偷拍器材也越來越便於僞裝,當國家安全法和刑法中提到的專用間諜器材已經普及到普通廠家甚至個人都能生產製作,這無疑對執法者和法律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廣東等個別省市已經出臺了有關的法律法規,限制和嚴管針孔攝像機、微型竊聽器等專用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然而這個地區不能賣了,一些廠家就把貨賣到別的省份;市面上不能公開賣,就轉入地下偷偷賣,針孔攝像機的生意照樣紅火。不少人士建議,應儘早在全國範圍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有關部門加強管理力度也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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