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文強今天詳細介紹了十五日警方逮捕三名“一二·二三”特大井噴事故直接責任人吳華、吳斌、肖先素的主要原因。
犯罪嫌疑人吳華,男,一九六三年二月出生,大學文化,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副經理、總工程師、公司應急指揮中心主任。目前爲警方在此次事故中逮捕的最高職位的犯罪嫌疑人。吳華在川東鑽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
警方偵查查明,吳華的主要責任在於:發生井噴事故的當晚二十二時十三分,吳華接到事故發生的報告後,沒有果斷採取點火措施;從川東鑽探公司本部所在地重慶趕往井噴事故發生地開縣,二十四日凌晨一點左右在途中有人向其請示點火,吳華並未答應;二十四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吳華趕至距事故礦井五百米左右的高橋鎮後,並未立即派人或自己到事故礦井進行現場勘測、檢驗硫化氫與空氣結合後點火是否會發生爆炸;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吳華在明知發生硫化氫中毒已造成人員死亡後也未及時做出點火措施,吳華直到下午十四時許才前往事故礦井,在進行勘驗後才實施點火。
警方稱,國務院專家調查組的事故鑑定報告認爲,川東鑽探公司的有關決策人員在井噴事故發生後應採取點火措施制止硫化氫氣體擴散問題上,未能儘快做出果斷決策和明確的指令,是事故擴大的原因。警方認爲,吳華作爲事故現場決策、指揮人員,對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迅速擴散、造成更多人員傷亡負有重要責任。
犯罪嫌疑人吳斌,男,一九六四年七月出生,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十二隊隊長。
警方偵查查明,吳斌的主要責任在於:作爲鑽井隊隊長的吳斌明知鑽井隊沒有安置回壓閥可能引發井噴事故的後果,但他既未向上級彙報,也未採取任何措施消除隱患,放任有關人員違章操作,致使井噴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吳斌既未抓住時機及時點火,也未向上級請示採取點火措施,造成人員傷亡增多。
犯罪嫌疑人肖先素,女,一九七三年三月出生,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錄井工作人員。
警方偵查查明:肖先素在羅家十六號井錄井房值班,負責對鑽井作業進行錄井監測。在二十三日十八時四十分至十九時四十分,在錄井紀錄已顯示有九柱未灌鑽井液的嚴重違章行爲時,肖作爲現場負責的錄井人員,沒有及時發現上述情況;發現後,又未及時向司鑽發出警告要求糾正。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位於重慶開縣高橋鎮曉陽村的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羅家十六號井發生特大井噴事故,共造成二百四十三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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