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原局長劉國慶,因犯受賄罪,被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贓款予以沒收、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9月底,被告人劉國慶利用職務之便,爲貴州省新華書店原總經理王偉力(另案處理)提供幫助,爲此收受王偉力所送牡丹靈通卡一張,內存人民幣17.9萬餘元。1998年7月至2002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劉國慶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他人爲請託人羅可新謀取不正當利益,7次收受羅可新所送人民幣41萬元、美金2000元。案發後,退回贓款43.7萬元人民幣、美金4900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國慶身爲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貴州省人民檢查院反貪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觸犯法律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嚴懲。鑑於劉國慶在案發後退回大部份贓款,有酌定從輕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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