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問題專家:年三十上班加薪有傳統依據,保證“休假權益”應儘快出臺相關法規
隨着大年三十的臨近,不少需要節假日加班的單位又開始了新一輪的排班。雖然國家規定的節假日上班應該拿3倍工資讓被安排加班的員工心裏多多少少獲得些安慰,但是,讓大家心裏不平衡的是,大年三十值夜班按照現有的規定,卻不能享受節假日加班的工資待遇。這合理嗎?不過,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不少單位已經將大年三十值班按節假日加班對待,而不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單位也希望能夠提高待遇。
給“年三十上班者工資加倍”的傳統依據
細細想來,“給年三十上班者工資加倍”之說有着與中國的傳統習俗順理成章的關係。著名勞動保障問題專家、律師左祥琦認爲,春節不同於“五一”、“十一”和一般的雙休日,而是中國一個有着上千年曆史的傳統習俗,年三十闔家團圓吃頓年夜飯更是所有家庭一年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在人們的傳統意識中,人們真正的過年也是從年三十開始。這或許也就是“給年三十上班者工資加倍”的傳統依據。
給“年三十上班者工資加倍”的現實依據
給“年三十上班者工資加倍”不僅有中國傳統的依據,也有着現時的依據。左祥琦律師提請人們注意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每年隨着年關的日益臨近,大多數用人單位的工作節奏也開始逐步放慢,待到進入年三十,一般除了一些公共事業單位(如公安、交通、供水、供電和一些像報紙出版等特殊行業)的人員必須一刻不停地堅守崗位外,很多用人單位已處於事實上的“放羊”狀態。年三十社會上大多數人已事實上的提前放假,對仍在堅守崗位者來說,無異於節假日加班。從這個意義上說,“給年三十上班者工資加倍”也應該是合情合理的。
給“年三十上班者工資加倍”的法律空白
但左祥琦律師同時介紹,目前我國有關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法律、法規,只有19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第四十四條的內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爲規定明確,所有涉及到“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法律糾紛也都以此爲依據,但其中關於“年三十上班者是否工資加倍”的問題沒有絲毫涉及,目前國內也尚無任何其他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對此問題有所限定。
左祥琦律師理解,國家制訂、頒佈有關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法律、法規,一是爲了通過法律的形式保證節假日加班者得到必要的補償;二是以此爲槓桿限定一些用人單位的不必要的加班行爲,保證普通勞動者的“休假權益”。從這兩個角度考慮,他認爲,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補上這塊空白。
液化氣公司:除夕加班更應表揚
記者從一些節假日經常要安排值班的單位瞭解到,已經有單位考慮到這一情況,自動給大年三十加班的員工按照3倍工資發放補貼。北京液化氣公司的有關人士告訴記者,他們這幾年一直是給大年三十加班的職工按照3倍工資標準發放。“初一到初三是國家法定的節日,加班的按3倍發工資是理所應當的,但是大年三十加班的更難得,更應該表揚。”
記者在北京第六醫院瞭解到,年三十那天醫院急診照常開放。醫院規定大年三十晚上5點以後值班的,就按春節加班算。醫院有關負責人解釋,醫院是考慮到年三十,特別是晚上這頓團圓飯在整個春節中的特殊性才做出這樣規定的。“我們特別希望大年三十算春節加班能在全社會形成一種制度”。
供電公司:除夕加班按國家標準執行
北京供電公司的節假日加班費發放一直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我們的生產一線員工平時也不是按照週一到週五的正常班上班,而一直是按照內部的排班走。可能週一正好休息,但是週日上班,我們一直按照國家節假日的工資規定,週日上班的就3倍給。春節也是一樣,按照國家規定初一到初三上班的3倍給,大年三十值班的就不是3倍了。”北京供電公司相關人員這樣告訴記者。不過他也認爲,應該把大年三十也算作節假日,因爲“大年三十是中國人傳統的一家人團聚的日子。國家更應該對大年三十還要加班的給予鼓勵和肯定纔對。”
在採訪中,記者還了解到,很多爲用戶提供24小時值班的服務熱線工作人員也同樣不能享受大年三十加班3倍工資的待遇。在此我們也呼籲,相關部門能否考慮中國國情和實際情況,給大年三十還要加班的人員以節假日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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