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異國男子相識結婚,她只花了6天時間,結果空守閨房兩年。如今,她不得不與洋老公離婚,結果連向國外送達法律文書的錢都交不起。
相識六天嫁了一個洋老公
“我們因機緣巧合認識並結了婚,但感情基礎不牢且婚後長期分居,毫無感情、幸福可言……”去年6月初,金牛法院收到了暫住九里堤小區的黃女士的離婚訴狀,黃強烈要求判決與“洋老公”周先生離婚。
現年29歲的黃女士於2000年從隆昌來蓉打工。2001年5月3日,黃經旅行社的朋友介紹認識了來蓉旅遊的周先生。出於改變自己生活狀況的考慮,儘管周當時已40歲,黃在短暫的交往後,不顧親友反對,於當月9日與周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在九里堤小區租下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屋作新房。
婚後兩年夫妻關係成擺設
新婚第二天,周就起身離開了中國,臨行前給黃留下了近2萬元錢。2001年8月,黃赴日本與周團聚了一週,期間,黃連周的家人都沒見到。此後,黃就一直獨守空房,周則與她每週保持兩次電話聯繫,並不定期寄點錢過來。去年8月開始,周突然和她中斷了電話聯繫並不再匯款。
黃在起訴時說:“我去年10月夜間突發闌尾炎,身邊連個親人都沒有,連住院的錢都是找同事借的。兩年來,我沒有夫妻生活,生病無人關心呵護,工作受挫無人開導解悶,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法官建議預留“婚姻保證金”
去年11月,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黃、周離婚案,周未到庭也未委託人出庭。今年1月初,法院判決二人離婚,訴訟費及向周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的費用由黃承擔,但黃卻說她連這筆費用都承受不起。
主審法官說,類似案件中的女子婚姻並不幸福,但爲了離婚、追求新的婚姻幸福,她們往往都得花費上千元人民幣(涉外送達須支付美元)。基於此,法官建議,涉外婚姻中的男女可在公證處等機構預留一份“婚姻保證金”,這筆錢既可作爲一方生活困難時的週轉款,也可作爲婚姻破裂後過錯方給對方的補償金,但須在雙方自願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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