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人羣,由過去僅適用於農業人口擴大到非農業人口,符合條件的上海夫妻在生育第二個孩子時不必再等4年。這是在1月19日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透露的信息。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條例》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從保障公民基本生育權出發,對生育政策作了適當微調。調整了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三種適用人羣,由過去僅適用於農業人口擴大到非農業人口;增加了四種再婚夫妻的生育規定;取消了夫妻雙方累計認定子女數的方法;明確了兩地婚姻夫妻再生育子女規定的適用;調整了特殊情況再生育審批的規定;取消原《條例》中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應當有四年的生育間隔規定,同時增加了人口出生預報制度。《條例》規定本市非農業人口再生育的條件有八項;農業人口再生育的條件有十一項。
此外,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作了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增加了三項獎勵措施:一是增加了免費享受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規定;二是增加了獨生子女在未滿16週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時,其父母自願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政府給予計劃生育補助;三是增加了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對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優先照顧規定。同時,《條例》延長了晚育假期,將晚育假由原來的15天增加到30天。《條例》還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非法開展胎兒性別鑑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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