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在京工作人員拿到的工資應不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昨天,《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開始正式實施,其中對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和支付最低工資作出明確規定。
最低工資不包括七項收入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規定,當用人單位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不包括以下項目:(一)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領取的津貼。(二)勞動者在節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四)勞動者依法享受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計劃生育補貼、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助等保險福利待遇。(五)勞動者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六)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七)根據國家和北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
扣後工資餘額不低於495元
此外,《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按照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本單位規章制度執行。但只要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扣除勞動者工資,扣除後的餘額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爲每人每月495元人民幣。
企業停工也要支付生活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還要求,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後,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用人單位所確定的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又訊爲保證該《規定》的實施,勞動保障部門還要舉辦貫徹《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免費培訓班,培訓日期分別定在1月30日、2月2日、2月3日和2月4日。具體問題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撥打電話:63015787、63010646、88011159、8801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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