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年初召開的河北省“兩會”到現在,河北省一個紅頭文件受到越來越多的人關注,該文件首次提出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爲,超過追訴時效的,司法機關不得啓動刑事追訴程序。此間人士分析,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
2003年的最後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出臺了《關於政法機關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環境的決定》,這一紅頭文件被河北政法機關幹部稱爲“30條”。2004年1月2日 ,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號文件批轉了“30條”。
一位參與文件起草的幹部對記者說,該文件有5個方面的突破。
河北省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30條最大的受益者,文件第七條規定,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爲,已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得啓動刑事追訴程序;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悔罪表現和所在企業在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
河北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劉金國在河北省“兩會”上進一步解釋說,民營企業需要良好的法制環境,絕不能認爲民營企業都是靠偷稅漏稅、生產假冒僞劣致富的,而把管理和打擊矛頭指向民營企業;絕不能認爲民營企業在經濟糾紛中勝訴就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而在執法中放棄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
“30條”的第二個突破是把“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行爲就可以大膽做”等內容寫進省級文件中。該文件規定,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法律未予規定的經營行爲,要按照有利於發展的原則予以處理;對產權制度、財稅體制、涉外經濟體制、就業分配體制、科教文衛體制、行政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農村改革過程中的各類生產經營行爲,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允許大膽探索,不追究法律責任;確需依法追究的,要認真徵求管理部門、所在單位及相關組織的意見,嚴格執法程序,並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經濟效果相統一的決定。
“30條”的第三個突破是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招商引資活動進行保護。該文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未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上的影響,引進資金按規定所得的獎金或引資費用,經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一律不得按犯罪處理。
“30條”的第四個突破是試行市場主體遵守法律情況的誠信公告制度。
第五個突破是“依法維護娛樂場所等特種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在檢查上述場所時,除必須立即處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檢查、調查工作,必須報經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並持有載明具體事由的局長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進行檢查和調查。(記者許海濤)
名詞解釋: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別規定的,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不得對犯罪分子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超過20年以後必須追訴的,需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國家追究的,不受追究時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間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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