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信息報》原漢中記者站記者何寶民以在報紙上發表負面報道,多次向有關單位索要錢財,累計達55500元,被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4月,何寶民到略陽縣道路運輸管理所找到所長,向其出示了一篇題爲《略陽縣道路運管部門違規收費嚴重》的新聞稿件。爲使這篇稿件不見報,略陽縣運管所依照何的要求,付給其人民幣3500元。
同年10月,何寶民又以同樣方式從一工地獲取現金2000元。2003年3月,何寶民再一次拿批評稿件要挾漢中市城市建設監察局5萬元“版面費”,何拿到現金後出具一張白條收據。該單位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人員從一輛出租車中將何寶民抓獲,當場搜繳贓款5萬元。漢臺區法院審理認爲,何寶民利用其記者身份,向有關單位索要人民幣55500元,數額巨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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