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由14名河北省魏縣農民組成的盜車團伙,不但在河北省當地作案,而且還竄至天津、山東、江蘇三地進行跨省市瘋狂盜竊。近日,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5名主被告人犯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9名被告人犯盜竊罪被判15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3名被告人因犯銷售贓物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2年。
-指控20起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共20起。其中指控在本市作案的事實有:2001年11月7日,段國強夥同杜海軍、郭洪濤等人竄至塘沽區,撬開1輛黑色桑塔納時,因被巡邏民警發現而未被盜走,郭洪濤當場被抓獲歸案。段國強等逃離現場。2002年1月9日,段國強夥同常發成、段海申等人在塘沽區盜竊3輛桑塔納;2002年4月16日及23日,段海申、連金山兩次駕車來到塘沽區盜竊2輛桑塔納;2002年5月13日、18、19、23日,連金剛、鄭憲法、康洪太等人分4次竄至塘沽區作案盜車4輛。
指控在山東作案的事實有:2002年3月5日,段國強夥同常發成、劉衛生、劉新鋒、董七等人竄至威海市盜竊1輛本田車;2002年3月22日,段國強夥同段海申、常發成、劉衛生、劉新鋒在海陽市盜走2輛桑塔納;2002年3月30日,段國強、常發成、劉衛生、劉新峯4人在乳丘市盜竊本田車一輛;2002年4月,段國強等4人,在威海市盜車2輛,並由常發成聯繫張書軍、張國軍等人將其中的一輛以17500元賣掉。張書軍、張國軍從中各獲利2100元;2002年4月3日,劉衛生、段國強、常發成等5人在龍口市盜車2輛。
指控在河北省作案的事實有:2001年5月9日,段國強夥同史永強、任軍臣竄至武安市,盜竊一輛紅色桑塔納轎車;2001年11月29日,鄭憲法夥同李某(另案處理)等人,竄至河北省大名縣,盜走2輛摩托車;2001年12月11日,鄭憲法與李某等人竄至大名縣,盜竊1輛小卡;2001年12月21日,段國強、常發成、段海申等人,在天津市南開區盜竊桑塔納1輛;2002年2月11日,段國強同劉衛生、劉新鋒,在河北省邯鄲市盜竊1輛桑塔納。
指控在江蘇作案的事實有:2002年4月15日,段國強、劉永強等人駕車至江蘇省連雲港市,盜走黑色雅閣汽車1輛。
-公訴機關意見-
公訴機關認爲,綜合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段國強參與盜竊汽車22輛,價值人民幣203萬餘元;常發成參與盜竊汽車19輛,價值人民幣186萬餘元;段海申參與盜竊汽車20輛,價值人民幣182萬餘元;劉衛生參與盜車16輛,價值人民幣160萬;劉新鋒參與盜車15輛,價值人民幣152萬餘元;連金剛參與盜車7輛,價值人民幣92萬餘元;鄭憲法參與盜車2輛、摩托車2輛,價值人民幣13.7萬餘元;郭洪濤、杜海軍、連金山、康洪太、劉用強、任軍、史永強均參與盜車1輛;張書軍、張國軍、楊竹芳均參與銷贓汽車1輛。
據此認定被告人段國強、常發成、段海申等13被告人犯盜竊罪,其中,被告人郭洪濤、杜海軍的行爲屬未遂;被告人康洪泰的行爲構成盜竊罪、銷贓罪;被告人張書軍、張國軍、楊竹芳的行爲構成銷贓罪。
-法院判決-
法院確認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查明,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桑塔納轎車3輛、本田車1輛,均已發還失主。
法院審理認爲,段某、郭某等14名被告人目無國法,以祕密手段竊取公私財產,數額達到巨大和特別巨大,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上述被告人分別結夥實施盜車行爲,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段國強、段海申、常發成、劉衛生、劉新峯分別結夥、多次組織並參與跨省市盜竊汽車活動,屬主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連金剛、鄭憲法等9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輔助作用,屬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書軍、張國軍、楊竹芳構成銷售贓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國強、常發成、劉衛生在本案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各自參與的盜竊犯罪活動,又有其他同案犯供述佐證,故本案被告人當庭翻供,理由依據不足。被告人康洪泰實施盜竊行爲,並將所盜贓物予以銷贓,屬盜竊犯罪行爲的延續,依法應以盜竊罪進行處罰。最後,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段國強、段海申、常發成、劉衛生、劉新峯無期徒刑;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連金剛、康洪太等9被告人15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銷售贓物罪分別判處張書軍、張國軍、楊竹芳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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