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市政府日前出臺了《天津市人事爭議處理辦法》,並將從今年2月15日開始正式施行,將爲保障人事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作用。
此次出臺的《天津市人事爭議處理辦法》主要針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辭職、辭退、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合同中發生的爭議。新出臺的《辦法》提出,市、區縣要設立人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委處理人事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辦法》還特別對爭議的處理期限進行了限定,提出在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天內處理完畢。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30天。當仲裁委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出現錯誤,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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