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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即將實施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對地下水污染防治也做出詳細規定。
按照規定,禁止利用深井、淺井、滲坑、巖洞、地下人防工程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報廢的各類鑽井由使用單位負責封井,並保證封井質量,防止各層地下水互相聯通。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廢水的,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利用間歇性河流和廢棄的河牀作爲排污渠道。違反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在無良好隔滲層的地區,禁止使用漫流方式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或含病原體的污水。違反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使用漫流方式排放含病原體污水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使用漫流方式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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