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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共作為公共交通的一種補缺,極大方便了郊區出行,理應給人以親近感。但是,不知從何時起,部分小公共似乎成了『要錢不要命』的代名詞:一路上嚴重超載、違章停車、強行並線超車、突然停車舉目皆是,雖然拉著一車人,司機仍樂於冒險,肆意違章,儼然成為馬路一霸,是車怕三分。『人亡車毀、群死群傷』——小公共嚴重違章的危險後果自不必說,就連『開著門跑』這種人們司空見慣的『小』事兒,也會引發大禍。
最新進展
2月10日房山法院已開庭審理此案
記者昨天從有關方面了解到,敞門行車致乘客重傷的肇事司機周海南,尚在刑事拘留當中,他仍沒有給受害人補償包括醫療費在內的任何費用。2月10上午,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目前法庭正在對傷者的傷殘情況作評定,以確定周海南最終應承擔的賠償金額。近日,法院將對此案進行宣判。
事件經過
坐一站車老李險些喪命
去年8月31日晚上,河北省曲陽縣來房山區探望女兒的李老先生乘上了一輛小45路公共汽車,坐了一站地後,在京周路化四路口下車時從車上摔了下來,小公共司機見倒在公路上的老李傷得嚴重,竟然撇下他駕車逃逸了。老李被好心的路人送到醫院搶救,經醫院診斷,老李的傷情為『骨盆骨折、恥骨聯合分離、右側?骨粉碎性骨折、腰椎橫突多發骨折、後腹膜巨大血腫、應激性潰瘍大出血、全身多發軟組織挫傷』。其中,胃部的應激性潰瘍大出血險些要了老李的命。
致命傷基本愈合後,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對老李的受傷程度進行了鑒定,老李『主要為盆骨骨折,?骨粉碎性骨折,盆腔內出血及後腹膜血腫。依據《人體重傷鑒定標准》有關條款之規定,其損傷程度為重傷』。
事故發生後,房山交通支隊立即著手查找逃逸的小公共司機,並在全區范圍內播發了協查通報。不久,一位當時就坐在肇事小公共上目擊事故全過程的乘客向警方提供了肇事車號,並表示願作證。
各家說法
逃逸司機竟稱:乘客摔傷不是我的事
按照目擊證人提供的車號——京BB5948,民警很快找到了該車司機周海南。在民警第一次訊問中,周海南承認人是從他開的車上摔下去的,但是人被摔傷不是他的責任。
『那天晚上8時30分左右,我開車由東往西行駛,快到京周路化四路口時,有一乘客說要下車,我靠邊停車,當時車上沒有售票員,車還沒停穩時,這個乘客開車門下車了,我聽到一聲響,這個乘車人摔在了公路上,我下車後見他蹲在公路上,我把他扶起來問怎麼樣,他說沒事兒,就是有點疼,我說給他點錢讓他自己去看病,他說不要,這時乘客們說「沒事就走吧」,我就上車開車走了。』
十天之後,民警第二次訊問事故經過時,周海南仍堅持說『是乘客自己開門下的車』,『乘客蹲在公路上,我問他怎樣,他說沒事,他讓我走的』,而且不承認曾要給錢讓乘客自己看病一事。
傷者氣憤:我是被甩下車的
事發一個月後,記者在房山區第一醫院的外三病房見到了從死亡線上掙紮回來的傷者——時年59歲的老李。他對事故過程的描述是這樣的:
『車上沒有售票員,車門一直是開著的,快到化四路口時,我跟司機說下車,司機減速靠邊,我剛走到車門口准備下車,車還沒停住,司機突然一加油,把我甩出車門,我摔倒在公路上。小公共停下來,司機和乘客都下了車,司機要扶我起來,我站不住,司機說給我點錢讓我自己看病,我不要錢,要求他把我送到醫院。見我傷得嚴重,司機就招呼乘客們上車,開車走了。』
記者問:『司機開車走時,你是否是蹲在公路上?』
老李氣憤地說:『我當時躺在地上,坐都坐不住,怎麼能蹲著呢?這個司機簡直沒有起碼的道德,把我撇在路上見死不救,如果不是碰上了好心人,我可能早就死了!』
後來,法醫的話也證明了這一點:『傷者的恥骨聯合分離,根本就蹲不住,而且應激性潰瘍引發了嚴重的胃出血,如果搶救不及時,傷者肯定會死亡。』
這樣的現象在小公共車站並不鮮見信報記者張傑/攝
目擊證人:車門一直就沒關
舉報肇事車車號的是當時車上的乘客之一,據他回憶:『事故發生前,那名乘客站在右側車門處,由於車上沒有售票員,車門一直開著,司機靠邊停車過程中,乘客被甩了出去,司機下車去扶傷者,傷者讓司機送他去醫院,司機叫其他乘客上車,然後開車就走了。我覺得他這種行為很不道德,於是到站下車時,有意記下了車號。』
責任認定
摔傷乘客逃跑司機要被追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一款規定: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機動車駕駛員不准行車。
房山交通支隊事故科科長左貴說:根據警方掌握的各種證據可以認定,這起事故是由小公共未關車門行駛造成的。周海南車上乘客被甩出車廂摔成重傷,周下車後不但不搶救傷者,反而駕車駛離現場。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周海南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左科長介紹,肇事逃逸、酒後開車、無證開車三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當事人負主要以上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也是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立案標准之一。
不是尾聲
治理開門行車公司有心無力
記者撥通了肇事小公共單位——北京北方吉安客運有限公司的電話,公司經理劉先生說:『公司對司售人員有要求,必須關門行車。我承認,我們的車有開門行駛的現象,我們一直在進行路查,見到這種現象及時予以制止,屢教不改的還要加以經濟處罰。但是我們的運營線路長,稽查力量又有限,不能完全杜絕這種現象。』
社會問題
小公共讓人愛不起來
記者近日在小公共汽車線路比較密集的房山區良鄉西潞大街西門路口觀察發現,交警不在崗的時候,小公共開門行駛攬客的現象十分普遍。短短十分鍾內,竟有二十幾輛不同線路的小公共開著門從同一地點駛過,售票員均『不顧個人安危』地站在門口招呼乘客,其中絕大部分還違章停車上下乘客。
多拉快跑任意違章、出了事兒選擇逃逸,用『圖財害命』四個字形容這樣的小公共司機並不為過。作為一支公共客運的補充力量,小公共確實具有靈活、方便、覆蓋范圍廣等多種優勢。但是,由於個別從業人員交通文明素質低下、守法意識差,導致違章現象突出,敗壞了整個小公共群體的名聲,其結果只能是令人們側目視之、『敬』而遠之。
律師細解
司售人員義務
魏雙鳴交通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交通事故資深律師魏雙鳴先生認為:運營車輛的司售人員有保障乘客乘車安全的義務,而且有告知乘客如何安全上下車以及及時制止乘客可能引發乘車事故的行為的義務。
『首先運營車輛的司售人員應保證在車輛行駛時,必須關好車門車廂;其次就是要盡告知義務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在運營行為中,承運方具有主動性,乘客由於對安全乘車知識和車外路面情況不了解,處於被動地位,因此承運方應告知乘客,注意哪些問題和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制止乘客的危險乘車行為。如果承運方不履行這些職責,依據合同法的嚴格責任原則,即使是由於乘車人自身的失誤行為造成了人身傷害,承運方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魏律師還特別提醒運營車輛的司售人員:如果車輛在路上發生事故或故障,司售人員有義務指揮疏散乘客來開車行道,轉移到安全地帶,避免發生乘客在車行道內被撞的事故;有老年乘客乘車時,應主動詢問是否有不適宜長時間乘車的疾病,並應將其安排到較安全舒適的座位,避免車輛顛簸的衝擊力對其造成身體傷害。
『值得引起車輛運營單位注意的是,』魏律師強調說,『所屬車輛一旦發生事故,運營單位是民事主體,就應承擔民事責任,進行民事賠償。因此,運營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人,有義務定期對所屬司售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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