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接待來訪人員、不出示證件就實施檢查、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情節嚴重的,將被降級撤職
作爲促進公務員服務規範化的創新舉措,《成都市國家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將於3月1日正式施行。公務員如果有拒不接待來訪人員、不出示證件就實施檢查、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行爲,可能被撤職。
《規定》分別對公務員日常行政管理過錯、行政許可過錯、行政徵收過錯等七大行政過錯行爲作了行政處分規定,通過規範行政行爲,促進“顧客導向型”服務模式的形成,使政府形象更具有親和力。
《規定》明確,公務員若對來訪人員或到機關辦事的人員進行推諉或拒不接待,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不屬職責範圍的事項不說明、不移送,均屬於日常行政管理過錯,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不出示相關證件和依據實施徵收;擅自辦理徵收登記,或不按規定期限辦理徵收登記,或遺漏重要登記事項的直接責任人,若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實施檢查;不出示相關證件實施檢查;超越職權實施檢查;不按規定程序實施檢查;對應當實施的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實施,以上行爲,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不按規定處理罰沒財物等行政處罰過錯,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非法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以刑訊逼供或體罰、虐待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違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滯留等強制措施,均屬於行政強制過錯,將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不提出書面答覆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決策失誤,盲目上項目或引進項目,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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