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房改的根本目的是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
廉租住房制度是社會救助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對目前已經建立的“低保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當前住房政策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需要共同解決的問題,因此是公共財政支出的重要項目,應當建立以財政預算安排爲主的資金來源渠道。
從總體看,我國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資金渠道不落實、不穩定,保障方式不完善,覆蓋範圍比較小,地區間進展不平衡。這些問題,既有政策不完善的因素,但更多地是認識問題。
《瞭望新聞週刊》:我國城鎮人均住宅建築面積已達到23平方米以上,總體上實現了住房小康水平目標。但還有部分城鎮家庭住房條件比較差,尤其是部分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尚未解決。您認爲解決這部分人的住房需求,關鍵要靠什麼?
劉志峯:此次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佈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是旨在解決這部分家庭的居住需求,努力爲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辦實事。從1998年,國務院提出了建立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應體系的總體要求,建設部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就先後制訂了建立廉租住房供應體系的若干政策,到此次《辦法》的頒佈,表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從各地對以往政策的執行落實情況看,上海、北京、成都等城市都明確了管理機構,落實了資金來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總體看,我國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資金渠道不落實、不穩定,保障方式不完善,覆蓋範圍比較小,地區間進展不平衡。這些問題,既有政策不完善的因素,但更多的是認識問題。
目前,各地都很關注房地產市場發展,注重發揮房地產市場對經濟增長的作用,這是應當的。但許多城市沒有同步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不重視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個別城市甚至把建一批廉租住房僅僅看作短期的“形象工程”來對待。這說明,部分城市還沒有把解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納入政府職能。因此做好這項工作的關鍵,就是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把解決城鎮住房問題的重點轉移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上來,把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作爲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各級房改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快轉變管理職能,與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切實行使好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職責。
《瞭望新聞週刊》:1998年以來的住房制度改革更多地體現了用市場機制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而廉租房制度的建設更多地強調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二者如何協調?
劉志峯:房改的根本目的是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城鎮住宅問題既是經濟問題也是社會問題。特別在城鎮化加速發展時期,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關係到社會穩定,關係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既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也要依靠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20多年來,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進,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基本確立。市場機制可更好地適應複雜的住房需求結構,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但是市場機制不能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較弱的問題,必須要建立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這幾年,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上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其中,由於最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最低,廉租住房制度對政府支持程度要求最高,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的重點和難點,也是完善城鎮住房新體制的重點和難點。當前房改工作,既要不斷健全市場機制,更要加快保障機制建設;既要進一步發揮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的推動作用,也要把妥善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特別是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作爲重要任務,實現市場機制和保障機制的有機結合。
《瞭望新聞週刊》:1998年國務院提出了建立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的住房供應體系,經濟適用住房在推行中出現了銷售對象、面積控制不嚴的情況,對廉租房的管理如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劉志峯:《辦法》嚴格了申請審批程序。爲保證有限的政府資源切實落實到最低收入家庭,必須在制度建立初期就做到規範運作,嚴格申請、審批和退出制度,明確申請、審批程序,加強對廉租對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的定期覈查,保證公開、公正、公平。
同時,《辦法》還提出了堅持基本保障的原則。我國正處於城鎮化加速發展時期,住房保障需求較大。廉租住房制度要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以滿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爲原則,堅持廣覆蓋、低水平,合理確定廉租對象的收入標準以及保障標準。既要保障居民需求,又要避免陷入“福利國家”保障程度過高的困境。
此外,《辦法》還規定建立相關部門間的協作機制,明確了國務院、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中的職責,並建立了對管理機構的監督機制,加強對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約束。
《瞭望新聞週刊》:從各地的實際操作看,資金應該是建立廉租房制度的最大瓶頸,《辦法》對此有何辦法?
劉志峯:首先,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關於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的要求,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其次,明確了資金渠道。提出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堅持以財政預算安排爲主、多渠道籌措資金。廉租住房制度是社會救助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對目前我國已經建立的“低保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因此是公共財政支出的重要項目,應當建立以財政預算安排爲主的資金來源渠道。同時,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如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一部分,鼓勵社會捐贈等,擴大資金來源。
《瞭望新聞週刊》:《辦法》強調堅持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爲主,實物配租及租金覈減爲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與以前的實物配租的提法不同,爲什麼?
劉志峯:這次五部(局)聯合頒佈的《辦法》,是在認真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制定的,借鑑了近幾年市場經濟國家住房保障制度發展的一般趨勢。
《辦法》完善了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提出堅持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爲主,實物配租及租金覈減爲輔的原則。在原來以建房、實物配租爲主的基礎上,對建立我國廉租住房制度作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租金覈減,是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向租住公房的廉租對象收取租金,住戶實際交納租金與公房租金的差額由產權單位減免,主要針對目前還有一定公房存量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減輕當前財政負擔,是起步階段的過渡性措施。實物配租,是通過新建住房或收購舊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向廉租對象出租。從部分地區的實踐看,實物配租方式對當前財政壓力大,同樣規模資金的受益面小,不易建立廉租對象收入水平提高後的退出機制。一些市場經濟國家原來也普遍採取集中新建住房、實物配租方式對低收入家庭予以保障,由於低收入人口集中,引起了一些新的社會問題,不利於從根本上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居住質量。近年來,各國紛紛對原有的保障方式進行改革,逐步推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方式。
根據我國部分城市的實踐和國外的改革趨勢,《辦法》提出堅持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爲主,實物配租及租金覈減爲輔的保障方式。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最低收入家庭到市場租賃住房,可以把保障機制融於市場機制之中,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對市場配置資源效率的干擾,有利於形成退出機制,適應了我國經濟結構變動時期職工就業、收入狀況變動較快的實際,也有利於擴大受益面,有利於廉租對象自主選擇居住地點。少量的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殘病等特殊羣體,實物配租住房的來源要堅持以存量住房爲主,通過收購舊房或空置商品房等方式解決,避免集中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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