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十齡女童狀告家樂福超市侵犯人身權利案。年僅十歲的原告丹丹及其法定代理人———靳某的母親高某要求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及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方圓大廈店,共同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0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丹丹及其法定代理人訴稱,2004年1月24日,原告隨母親高某一同到白石橋家樂福方圓店購物,在購物完畢後,高某突然發現女兒丹丹不見了。後經多方詢問才得知,原來丹丹被該店工作人員帶走,並進行了搜身,但未搜查到任何東西。當高某詢問該店工作人員爲何不經家長同意,私自將女兒帶走,並非法搜身時,該店工作人員未做任何解釋,並讓高某到該店領導處解決問題。未曾想,高女士找到該店領導要求解決問題,該店領導沒有對此事作出任何讓人滿意的答覆。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說,對於年僅十歲,正處於成長髮育期的孩子來說,這起非法搜身事件,對其精神打擊很大,身心受到嚴重傷害。據悉,2001年法院曾經受理了消費者陳某訴家樂福侵犯人身權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