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李劍雄來電反映:我是邵東縣的一名中學教師,2002年被一名女學生誣告強姦,最終雖討回清白,但因此被邵東縣公安局無辜刑拘39天,取保候審一年零六天,身心備受摧殘,而我向公安局提起的國家賠償訴訟卻一直無果。
李劍雄,男,32歲,已婚,中共黨員,邵東縣水東江鎮聯校教師,住該聯校。2002年1月21日,邵東八中121班(高一)女生王××及其父等5人到當時在八中工作的李劍雄家,指控李在2002年1月17日凌晨一點強姦了王××,隨後向當地簡家隴派出所報了案。
邵東縣公安局在沒有掌握事實根據和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僅憑王家之言,於2002年1月25日上午11時將李刑事拘留,然後向邵東縣人民檢察院提出逮捕申請。2002年2月28日,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2002年3月4日,在縣教育局、邵東八中及李劍雄家屬的強烈要求下,公安局纔將李取保釋放,直到2003年3月10日才解除取保候審。
李被無辜刑拘39天,取保候審一年零六天,身心備受摧殘,人格受盡污辱,名譽受到損害,前途受到影響。年高外婆,白髮老母,多病老父,爲此捶胸撞地,號哭跪告蒼天;柔弱妻子,拼命喊冤,積鬱成疾;幼子爲此惡夢綿綿。四代親人,淚聚此冤,已達600多個日日夜夜。
2003年3月和5月,李依法向邵東縣和邵陽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沒有迴應。7月,李又依法向邵陽市中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直到11月,在多方反覆督促下,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才發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該通知書稱“你向本院提出賠償申請時,未提供賠償義務機關或複議機關的違法確認文書……故本院對你的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但李認爲,在檢察院不批捕後,邵東縣公安局仍對他取保候審偵查了一年零六天,最終解除取保候審,檢察機關的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及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應視爲對公安機關侵權行爲的確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八條(一)、(二)款的立案規定。
2004年1月,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重新複查李訴邵東縣公安局國家賠償一案。目前,此案正在複查中。
相關鏈接:《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賠償案件的立案範圍:(一)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或者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決定予以釋放的;(二)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作出撤銷拘留決定、不批准逮捕決定、撤銷逮捕決定、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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