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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專稿:2003年8月1日,國家民政部頒佈的《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同時,原先的《收容遣送管理辦法》被廢止,以往的“強制收容”變成了現在的“自願受助”。新的《辦法》實施後,城市流浪乞討現象日漸增多,並且“變異”現象嚴重。天津市救助管理站的一項調查表明,目前,天津市區內流浪乞討人員數量已接近3000人,並有增長的趨勢,其中,真正意義上的乞丐卻只佔25%。而對此,民政部門卻表示無能爲力。
“城裏磕頭,家裏蓋樓” 都市乞丐“變異”
許多開車的人可能都有此體會:路口處,每當如潮的車流排成長隊等待綠燈通行時,總會有三三兩兩的乞丐,或是揹着嬰兒的中老年婦女,或是7、8歲的小孩,從車隊的前部開始,伸出髒兮兮的手,一路不斷敲打汽車的玻璃窗,嘴裏嘀咕着一些聽不懂的話,向車內的司機或乘客討錢,已成爲路口一“景”。此舉剛開始還贏得了一些路人的同情,可時間一久,人們也不堪其擾。採訪中,一位出租車司機敘述,他曾拉過一位女乘客,在南開區衛津路與鞍山西道交口處,伸手便給了一個“乞丐”5元錢,司機問她出手爲何如此大方,她回答說,“他們都是有‘指標’的,讓他們快點完成‘指標’別再騷擾別人。”語出驚人!“乞丐”還有“指標”嗎?
據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如今在路口行乞的“乞丐”已發展成爲“職業乞丐”,其中也不乏有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非法團伙,他們爲團伙中的成員規定了每日上交的“份錢”,否則就不允許在該區域內乞討。這些人背井離鄉出來乞討,他們已經選擇了自己的生活空間,已經把“乞討”當成了一種生存方式,已經把“乞丐”當成了自己的職業。這個複雜的羣體,已不能用“窮困”一詞來解釋其形成的原因了。
曾有記者到阜陽市以“討飯村”聞名的宮小村進行採訪。採訪中發現,這個村裏不少家是高高的大門,林立的小樓。還是一位村民道出了實情,原來,能蓋樓的村民多半是到外面打工掙錢,而所謂的打工,其實就是出去行乞,幾年下來,原先的茅草屋就變成了現在的“小洋樓”了。自然,“城裏磕頭,家裏蓋樓”的做法圓了絕大多數“職業乞丐”的發財夢。
變“強制”爲“自願” “人性化”管理遭遇尷尬
長期以來,流浪乞討被視爲不勞而獲的可恥行爲,在法律方面,乞丐屬於被強制收容的對象。因此,雖然流浪乞討現象一直存在,但由於《收容遣送管理辦法》的制約,其引發的社會矛盾並不十分突出,也並未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2003年8月1日,《收容遣送管理辦法》被廢止,《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新《辦法》對過去50年來限制流浪乞討者人身自由的行爲給予否定,從客觀上肯定了流浪乞討行爲的合法性,這既體現了政府執政的“人性化”理念,也顯示出公衆輿論的寬容和憐憫。但是,“職業乞丐”的出現卻給新《辦法》蒙上了一層陰影。
位於天津市東站附近的市救助管理站是負責市內需救助人員的救助機構,而對於“職業乞丐”的突增,他們也顯得無能爲力。該站辦公室主任馮育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談到,自新《辦法》實施以來,天津所謂的流浪乞討人員從原先的幾百人激增至近3000人,在這些人中,因生活無着或無行爲能力而流浪乞討的人員只佔了25%左右,而“職業乞丐”根本無需救助,當救助站的工作人員進行勸導救助時,他們拒絕的理由竟然是“你們別耽誤我賺錢”。新《辦法》中對於“流浪乞討”人員的區分概念較爲模糊,從客觀上造成了新《辦法》的實施不力。
據瞭解,目前天津主要路口聚集的“職業乞丐”多來自江蘇、河南、安徽、山東、甘肅、河北等地農村及其它貧困地區。其中,河南、山東農村的乞討者居多。他們中的一些人利用未成年人進行乞討和從事非法活動。且絕大多數乞討人員不願意接受救助。其中一些流浪乞討人員結成幫派、團伙,劃地爲界,爭奪地盤,嚴重危害城市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而有關行政部門被流浪乞討的表象所矇蔽,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顯出極度地尷尬與無奈。當“職業乞丐”高頻率地充斥人們的視野,使人們不堪其擾的同時,流浪乞討也成爲社會空前關注的焦點。
“職業乞丐”“棄農經乞” 都市“淘金”
“造成目前狀況的主要原因,就是新《辦法》中將乞丐的概念模糊化了。”採訪中,記者不止一次聽到民政部門及市救助管理站有關負責人說出這樣的話。據市救助管理站有關負責人介紹,“現如今,乞丐可分爲兩種類型,一是確爲生活無着、基本生存權無法保障的流浪乞討人員;二是以乞討爲表象騙取錢財的職業化乞丐,他們是根本無需也不要求救助的。而這第二部分人就是流浪乞討的‘變異’。新《辦法》實施後,從民政等各行政部門所面臨的尷尬窘境以及對社會的負面影響等多方面考慮,迫切需要對‘流浪乞討人員’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而目前散落在天津各主要幹道的‘乞丐’,多是以編造虛假身世、困頓狀況或以殘疾人、未成年人爲道具,以乞討表象出現,用職業化的手段騙財的非法詐騙羣體。”
市救助管理站曾經做過一次調查,調查顯示,“職業乞丐”共有5種“工作方式”:一是僞裝悽慘身世騙取錢財;二是把殘疾兒童當作乞討工具;三是扮做殘疾人或誇大殘疾程度進行乞討;四是操控殘疾人、未成年人有組織地乞討;五是在交通路口攔截車輛要錢。調查發現,這些人分別是甘肅、安徽、河南及山東等地的農民,多數人是聽說這種方式發財較容易,便拉家帶口趕來“淘金”。他們平時租住在城鄉結合部,白天,由婦女帶着小孩外出乞討,男人則留守家中,而周圍的鄰居也都是原籍的鄉親,互相幫襯照應。據有的乞丐自述,他們村裏近一半人都“棄農經乞”,以此爲生,平時日收入在30元至60元左右,每逢節假日,收入比平時還要提高2至4倍。
據介紹,還有一些特殊的“乞丐”,被稱之爲乞丐中的“極品”,他們租住高檔賓館,衣着華麗,會簡單外語,編造謊言專門向外國人伸手要錢,每日收入上千,相當可觀。當地曾流傳“外出乞討三年,給個縣長都不幹”、“五萬元不算數,十萬元剛起步,蓋樓剛露臉,二十萬稱小富”等順口溜,也正是這些“乞丐”好逸惡勞的心理寫照。
立法還需完善 分清“良莠”齊抓共管
“職業乞丐”嚴重影響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在一些商業繁華地區和交通要道,“職業乞丐”污濁的形象和強攔硬要的行爲玷污了市容、妨礙了交通秩序。而在目前狀況下,如何才能治理呢?專家建議,立法還需完善。
據市民政局有關專家介紹,目前已找出區分是否爲需救助對象(即真正意義上的乞丐)的方法,就是進行勸導,如果願意接受救助的,便是真正的需救助對象,反之則不是。這個方法雖然比較麻煩,但可分清“良莠”。
天津社會科學院城市經濟研究所閻金明教授建議,一些以欺詐方式騙取錢財的所謂流浪乞討人員,在新《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應如何處理,因此,只需在現有立法基礎上再製定一個關於界定流浪乞討人員身份的補充規定,或者直接制定一個從概念上確定此類人員根本不屬於流浪乞討人員的補充規定。同時,應明確第二類乞丐職業斂財、欺詐的非法性,有關部門齊抓共管,扭轉局面。
閻金明教授說,對於“職業乞丐”,其他城市曾出臺“禁乞法”、設立“禁乞區”,這些治標不治本的方法是不行的,必須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才能根本解決問題。(記者/劉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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