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的一項調查顯示,在審判過程中,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現象突出。在近5年中,紅橋區人民法院共受理職務犯罪案件98件,其中出現被告人當庭"翻供"的就有42件,佔到43%。
據審理此類案件的審判人員介紹,這些被告人當中大多反偵查能力較強,同時思想因受多種因素影響,極易產生波動情緒。由此,他們“翻供”的可能性也就較大,甚至還出現時供時翻,屢供屢翻的現象。另外,部分在押的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明知自己有罪且證據確鑿,但是存有僥倖心理,把在庭審上"翻供"作爲最後一根救命稻草。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一些職務犯罪嫌疑人在作了有罪供述以後,偵查或公訴機關往往會對其改變強制措施。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期間,被告人的思想容易產生波動,有的被告人甚至違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規定,本人或託親屬與證人接觸,干擾證人作證,造成在開庭審理時,不僅被告人當庭翻供,證人也當庭翻供的現象。
由於被告人當庭“翻供”,造成案件審期延長。審判人員稱,審理一件職務犯罪案件比審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一般要多用15天到20天,有的案件甚至很難在規定的審限內審結。
在分析職務案件“翻供”多發原因的同時,紅橋區人民法院嘗試實行庭前證據提交制度,即在開庭前,要求公訴機關和辯護人在一定期限內將所有證明被告人犯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提交法庭,以對案件有充分的瞭解,從而可從容應對和客觀分析被告人的當庭“翻供”。另外,對審理部分職務犯罪案件實行強制性的證人出庭制度,通過當庭對質增加案件的客觀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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