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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發布的『小偷』圖片。
網民希望知情者提供信息。
廈門一家網站的一則帖子最近引起爭議:這樣『抓小偷』合適嗎?C等新聞線索,獎金100元。
2月12日,廈門一位署名『karson』的網友在網上發布『小偷』圖片,並留下手機,希望知情者提供信息,捉拿小偷,這種做法引起爭議。
網上帖出『小偷』照片
2月14日,一位讀者趙先生向本報市民熱線5589999提供線索:有人在廈門房地產聯合網把小偷的照片都給登上去了,可照片又不太清晰,搞得我們單位每個跟上面登的人長得有點像的,都被拿來開玩笑呢。
根據讀者提供的信息,記者在廈門房地產聯合網『網友精彩話題』一欄中,找到了2月12日發布的這則帖子,發帖者說自己被小偷偷了『DELL D600』筆記本電腦。他同時在頁面上發布一個監控錄像拍攝到的畫面,畫面上是一名大概25-30歲之間的男子迎面走在寫字樓的走廊,發帖者留下手機號碼。
此帖主題名為『有人認識這個小偷嗎?』。幾天之內,點擊率超過2260次,得到40多名網友回復。
發帖者講述事實真相
昨天下午,記者與發帖者取得聯系,他說:他在某國有單位上班,今年2月6日傍晚,他帶著筆記本電腦在單位,稍不留神發現筆記本電腦不見了。他說:『因為我的座位剛好有監控探頭對著,所以我們單位通過監控錄像,發現在當天晚上7點左右,有一個年輕男子在我們辦公室附近鬼鬼祟祟地走來走去,後來,他趁我不在座位上,一下子就溜進來,拿起我的筆記本電腦,夾在腋下,再套上外套就出門了。監控錄像顯示他作案時間是2月6日晚上7點04分。
記者問他:公安機關確定這個人就是小偷嗎?在網上發布這樣的抓小偷『告示』事先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嗎?
失主坦言:『單位可能出於某些考慮,事件發生當天並沒有報警,到現在為止這個事情有沒有報案我都不太清楚。』至於通過網上發布『小偷』照片的做法,純粹是他個人的意思。
多數網友表示支持
多數網友對這種網絡發布犯罪嫌疑人照片的行為表示支持。只有一位名叫『zhaoyazhi』的網友認為:『你怎麼確定那個人是小偷,萬一不是呢?』
『曉竹夜韻』的網友提供線索:我今天在集美的建行前看到一個人跟照片上的人很像啊,穿著灰色西服,戴眼鏡。我看了他很久,但我不敢確認是不是……,她說:『我看他在取款!長得真的挺像的。當時沒有樓主的聯系方式,要不就直接讓你奔集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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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變相通緝』可能惹禍
本報訊記者采訪了我市警方和法律界的一些人士,他們均對私人網上發布抓小偷信息的行為不予以認同。
110指揮中心的有關人士說:警方不提倡市民這樣做。發生失竊案件,失主如果掌握蛛絲馬跡,應提供給公安機關,即使要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途徑發布通緝令,也應由公安機關來發布。
廈門啟和律師事務所的陳福陣律師認為:這種做法不妥,容易禍從『網』出。
他說,在信息化社會裡,影響面廣泛的電子互聯網絡,日漸成為各種社會主體發表公開言論的主要途徑之一,但往往也是產生名譽等民事侵權行為的一大源頭,尤其是像一些頗具知名度的網站,受眾數量龐大,造成的影響更廣。
他認為,公民個人隨意在網上發布『變相通緝』信息,有三大弊端:一是可能冤枉好人。由於個人能力有限,對案件的掌握和偵破水平十分有限,有可能造成一些環節的誤差,從而對他人的社會評價、聲譽產生負面的惡劣影響惹上官司。二是未經審判機關判決或偵查機關認定,除非當場捉住,人贓俱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以對任何人以『小偷』或『盜竊犯』定性。更何況,嚴格意義上的民法學觀點,也反對將犯錯誤的越軌者『游街示眾』,認為這是對公民隱私權的公然侵犯。三是若允許個人隨意地在網上發布『通緝』信息,且圖文並茂,則容易失控,演變成為攻擊他人的手段,從而引發不必要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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