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本刊2月10日刊登了特稿《寧明,一場“腐敗接力賽”的背後》及評論《給“一把手綜合徵”動手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南京方面傳來消息,在該市同樣發現有類似的“前腐後繼”官場頑症,本刊今日第6版《“前腐後繼”的三任鎮長》詳細披露。讓我們苦苦思索的是,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主要領導爲什麼會“前腐後繼”,其危害到底有多大,我們到底有沒有好的治理辦法?河南省檢察機關對此進行了探索,讓我們來看看他們的思路。
不久前,河南省檢察機關對1993年至2003年11年間發生在本省範圍內的“一把手”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研,通過認真分析這類犯罪的基本狀況、突出特點、嚴重危害性和“一把手”職務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建議通過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有效遏制“一把手”職務犯罪。
當前“一把手”職務犯罪何其多
無論是從發案的絕對數量還是從當年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總量中所佔比例來看,“一把手”職務犯罪案件發案率近年來都有逐年上升的趨勢。1993年到2003年,河南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一把手”職務犯罪案件4123件,約佔同期該省立案查處的貪污賄賂案件總數的12%。
從犯罪人員的級別和涉及領域看,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和農村基層幹部在“一把手”職務犯罪中佔有很大比例。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共有1545件,佔查辦總數的37.5%,農村基層幹部共有1246件,佔案件總數的30.2%。
從犯罪人員的年齡上看,主要集中在40歲至60歲之間。其中,40歲至50歲的“一把手”職務犯罪數量最多,共有1773人,佔發案總數的43%,50歲以上的共有1320人,佔發案總數的32%。而30歲以下的“一把手”職務犯罪數量最少。
從案件的涉案金額上看,犯罪數額和“一把手”的職務高低關聯度高,而且近年來大案比例逐年上升。在查辦的4123起“一把手”職務犯罪案件中,農村幹部中的“一把手”職務犯罪數額相對較低。從大案在“一把手”職務犯罪案件所佔比例看,1999年“一把手”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大案比例只是51.8%,而到2003年,這一比例已經上升到75.1%。
“一把手”犯罪凸現五大特點
以權取利、權錢交易。在河南省查處的4123件“一把手”職務犯罪案件中,明顯利用手中權力實行權錢交易,或者通過權力直接貪污公共財產的案件幾乎佔到了總數的94%。盧氏縣原縣委書記杜寶乾任職5年間調動幹部650餘人,他提拔幹部只有一個標準,就是錢送的多少,以至於盧氏縣的幹部人數超標多達50%。
親朋家族聯手,窩案串案橫生。近年來,“一把手”職務犯罪案件中羣體作案現象非常突出。據調查,“一把手”職務犯罪牽連出羣體性職務犯罪案件的情況,約佔了“一把手”職務犯罪總數的四分之一還強。沁陽鋁電集團原總經理秦瑞歧在任職期間作案89次,收受賄賂144萬餘元。更令人震驚的是,在沁陽鋁電集團工作的他的妻子、三個女兒、四個女婿、一個兒子和他本人等一家10口人先後因涉嫌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被依法逮捕。
犯罪手段多樣化與綜合化交織。“一把手”職務犯罪的犯罪手段往往以權力爲本源進行職務犯罪,幾種犯罪手段會綜合並用,呈現出多樣化、智能化的特點。總的看來,基本上有6種主要的犯罪手段:利用人事權收受賄賂、利用財務支配權直接侵吞公款、利用建築工程決策權收受賄賂、利用形形色色的審批權受賄、利用政府採購或者商品購銷決定權受賄、利用權力的影響力從中受賄。
和經濟轉軌緊密相聯。少數政府官員、國企管理者利用體制轉軌進程中的種種漏洞,通過貪污受賄等大肆攫取非法財富。據鄭州市檢察院統計的數據顯示,在2002年該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156起職務犯罪案件中,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利用企業改制之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的重大犯罪案件就有57件,佔據了同期立案總數的36.5%。
犯罪逐漸跨區域化和國際化。據調查,有相當一部分基層單位的“一把手”在犯罪後選擇潛逃。而對於一些身居高位的黨政機關或者大型國有企業的“一把手”而言,更多的是利用職務之便狠狠撈上一筆,然後潛逃出境。他們利用中國與他國法律不對接的空子,就此逍遙法外。2001年5月,曾任漯河市市委書記的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長程三昌攜鉅款和情婦潛逃到新西蘭;2002年4月,時任河南省菸草專賣局局長的蔣基芳從上海祕密離境到達美國。
“一把手”緣何“前腐後繼”
體制誘因——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的缺漏爲“一把手”職務犯罪提供了機會。新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還不健全,存在一些弊端,導致權力的過分集中和監督的缺失,“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交叉,私有制和公有制的混合,使一些貪慾膨脹的幹部有機可乘”。
主觀誘因——由於人生觀、價值觀的錯位而形成腐敗的權力觀。很多“一把手”都把權力變成手中謀取私利的工具,當做享受生活、瀟灑人生、可以任意揮灑的“魔杖”。位高權重的他們因而也不願接受他人的監督。
心理誘因——腐朽思想、市場經濟中消極因素以及分配不公的影響。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資本主義腐朽思想隨之而來,加上社會分配不公以及過熱的消費心理的刺激,個別“一把手”經受不住權力、金錢的考驗,開始利用手中的權力撈上一把。
監督誘因——監督制約機制缺失和監督乏力。目前我國一些地方和單位對“一把手”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或雖有制度卻執行不力,存在着“上級監督太少,同級監督不好,下級監督不了”的尷尬局面。
法治誘因——打擊不力致使僥倖心理增加。由於立法不完善、地方保護主義、關係網干擾、查處力度相對薄弱、對“一把手”職務犯罪處罰偏輕等因素影響,導致對“一把手”職務犯罪打擊不力,使得查處犯罪數與實際發案數相差很大。這種狀況使得絕大多數“一把手”職務犯罪者心存僥倖。
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還需多管齊下
預防“一把手”職務犯罪,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只有從“一把手”職務犯罪產生的內因和外因找準切入點和突破口,多管齊下,徹底剷除“一把手”職務犯罪滋生蔓延的一切主客觀條件,使其主觀上不想腐敗,客觀上不能腐敗,監督上不讓腐敗,纔能有效地控制和預防“一把手”職務犯罪。
防治腐敗,教育是基礎。因此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思想道德、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從思想上築牢拒腐防變的根基,使其能勤政廉政,務實清廉。除此之外,還要構建“一把手”的選任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等一系列約束控制“一把手”具體行爲的制度體系。針對那些容易產生腐敗、導致職務犯罪的環節,應加快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防止權力的異化和濫用,這是遏制和預防“一把手”職務犯罪的重要舉措。因此在設置權力、控制“一把手”職務犯罪時,根據實際情況將過分集中的權力予以合理的分解,過分分解的權力予以合理集中,實現權力集中與分解的合理平衡,這樣建立起來的權力運行機制,才能對權力運行全過程進行有效制約和監督,真正做到權力運行到哪裏,監督就延伸到哪裏。
完善制約“一把手”職務犯罪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權力機關的監督作用,並顯示這種監督作用在對“一把手”利用職權進行各種職務犯罪的抑制和預防威力。同時要逐步加強專門監督機構即監察和審計部門的權力,提高其地位,從體制上保證其具有獨立行使監察和審計的權力,不受任何機關和個人的干擾,這樣纔能有效制止“一把手”職務犯罪的發生。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也不能忽視。檢察機關要繼續加大打擊和懲治力度,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徹底查處,嚴懲不貸。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從源頭上解決職務犯罪的發生。而廣大人民羣衆的社會監督對於預防“一把手”職務犯罪也很重要,因此應進一步完善舉報制度,切實保障舉報人不受打擊報復,爲實施公衆監督創造良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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