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黃氏父子在大港區打工期間,盜接天然氣供個人生活使用,還安裝煉油裝置對所盜原油進行提煉加工,並出售販賣。日前,大港區法院依法認定黃氏父子行爲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黃氏父子原籍甘肅省張掖市高臺縣,父親今年64歲,兒子今年30歲,二人先後來到本市大港區打工。據檢察機關指控,去年7月至9月間,二被告人趁在大港油田採油作業一區某油井值班房內暫住之機,將油井氣包上的油管閥門螺絲擰開,並接上塑料套管,大量盜用天然氣及原油,其中,盜竊原油2.84噸,價值2000餘元,所盜天然氣用於生活使用。其間,黃氏父子還在室內私自挖了一個儲油池,並在該油池上安裝了煉油裝置,對所盜原油進行提煉、加工,並製成柴油進行販賣,獲贓款750元,全部予以揮霍。後二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新聞鏈接
何謂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爲加大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爲”的打擊力度,2002年,最高法院就《關於對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做出批覆,提出“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屬於刑法規定的‘易燃易爆設備’。行爲人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的油品,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