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西青區婦女韓某和武清區男子曹某,共同承包了位於本市武清區王慶坨鎮一個果園。爲了生產無公害蘋果,二人購買數萬個水果保護袋,套在了蘋果上。到了成熟的季節,他們剝離保護袋後發現,大部分蘋果出現了裂紋和腐爛。他們認爲,保護袋有質量問題,是造成該現象的元兇,因此將保護袋銷售者告到了法院。近日,本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訴稱,2003年5月,二原告從被告律某兄弟合夥經營的農資產品經銷部購買了57000個水果保護袋(單價0.023元),用於包裹10畝果園的無公害蘋果。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當蘋果成熟後,他們剝離果袋時發現,大部分蘋果或出現裂紋、或已經腐爛,未達到無公害標準。無奈之下,他們只得將蘋果低價出售。二原告認爲,10畝果園的蘋果之所以出現裂紋和腐爛,是因爲被告提供的水果保護袋不合格,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蘋果歉收損失款”4萬元,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二被告辯稱,他們不是合夥關係,哥哥是爲弟弟打工的。弟弟的確爲原告提供了57000個水果保護袋,但當時只是爲了給原告幫忙,也只收了運費,根本未與原告構成銷售關係。被告稱,致使蘋果發生病害的因素有多種,原告不能證實其蘋果出現裂紋和腐爛是因爲使用被告提供的保護袋所致,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本案的焦點在於水果保護袋的作用;原告蘋果的裂紋、腐爛是否與水果保護袋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就爭議焦點未提供直接證據,只提供了證人,試圖通過案外人來間接證明自己的主張。蘋果的繁育、生長、成熟是一個複雜的過程,與土壤、氣候、降水、人員管理有關係。案外人種植的蘋果生長情況與原告的蘋果生長情況缺乏可比性,同時依據表面現象的相同、類似來推斷原因的相同,缺乏科學依據。另外,原告主張水果袋有防菌功能,證據不足。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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