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政府成立近一年以來,已經召開了39次常務會議,而沒有召開一次總理辦公會議。這意味着,高層決策過程向着規範化、制度化又邁進了一步。
人們注意到,從2003年3月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起,原來熟悉的總理辦公會議,就沒有再在新聞中出現。
總理辦公會議原爲碰頭會
作爲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務院,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及祕書長組成。
國務院,具有憲法賦予的“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等18項職權。
因此,國務院會議做出的決策,與最廣大民衆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事實上,1954年《憲法》只規定了“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主持國務院會議”,並未就國務院會議的具體形式做出規定。1975年和1978年《憲法》則未對國務院會議形式作任何規定。現行的1982年《憲法》是這樣規定的:“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祕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1982年底開始實施的《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表述得更爲明確:“國務院會議分爲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祕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也就是說,法定的國務院會議,是指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
雖然總理辦公會議並未在法律上清晰界定,但大概從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總理辦公會議就一直存在。
據國家行政學院公共領導教研部教授汪玉凱介紹,總理辦公會議的產生,最初是出於工作方便的考慮,國務院領導臨時決定碰碰頭、通通氣,就一些具體的工作問題進行磋商。
隨着時間推移,它逐漸演變爲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近年來,很多與國計民生有關的重大決策,都是在總理辦公會議上拍板的。例如,1994年,國務院第44次總理辦公會批准了三峽工程籌資方案;2001年6月20日,國務院第105次總理辦公會討論了青藏鐵路建設方案,同意該項目開工報告;2002年10月9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批准了丹江口水庫大壩加高工程的立項申請,要求抓緊編制丹江口水庫庫區移民安置規劃。
汪玉凱認爲,既往的總理辦公會議與常務會議在議事內容上重合,沒有明確的劃分,實際上常常取代了常務會議。
更嚴肅更規範的高層決策
2003年3月19日,國務院召開第一屆常務會議,對本屆國務院領導的工作做了分工,並研究部署了當前需要抓緊做好的七項工作;2004年2月11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研究部署當前防治禽流感工作。
在不到一年時間,新一屆政府已經召開了39次常務會議,召開常務會議的次數遠遠超過往屆政府,並且,會議的具體內容與往屆政府的總理辦公會議並無性質上的區別。
“區別主要在與會人員的確定性上。”毛壽龍說,國務院常務會議較總理辦公會議,有更固定的參與人數,除法律明確規定的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祕書長外,涉及的部長等其他人士也要列席,而總理辦公會議的與會人員範圍往往不確定。
因此,常務會議體現了決策的嚴肅性,有助於政治生活的制度化。
汪玉凱表示,我國的國務院是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幾種政府組織形式之一,雖然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但《憲法》同時也規定了“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總理負責制下還輔以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民主形式。
因此,國務院實際上是首長負責制與合議制相結合的一種政府組織形式,這也就是爲什麼重大決策要通過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而不能由少數人進行決策的原因。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認爲,會議制度作爲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西方很多國家有專門的《會議法》,對於會議的具體程序都用法律來加以規範。
更多地通過常務會議來進行高層決策,在毛壽龍看來,將有利於總理更好的實施領導,使國務院的決策更加穩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在總理缺席的情形下,不會召開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而總理辦公會議的召集和主持則可以在總理外出時由他人代替。
新一屆政府的議事規則
專家普遍認爲,新一屆政府在議事規則的規範上,作了努力,這主要體現在2003年3月21日通過的《國務院工作規則》上。
《國務院工作規則》有專門的三章,用來強調新一屆政府工作的三項基本準則: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
溫家寶也在各種場合多次強調,本屆政府履行職責,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新一屆政府還強調,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要組織跨學科、跨部門和跨行業的專家研究論證;並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領導、專家和羣衆相結合的民主決策機制。
“現在的情形是,一些重大決策,國務院會先與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座談,再找專家學者進行諮詢。這些已經開始逐漸制度化了。”毛壽龍認爲,科學民主決策是現代議事規則的題中應有之意。
議事規則的變化不僅僅在國務院有所體現,自2003年11月16日中共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第一次全體會議起,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的召集時間和主要內容,開始對外公佈。在十六屆三中全會的議程上,也第一次明確提出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
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研究員張祖樺認爲,所有這些轉變,和新一屆黨政領導的施政風格有很大關係。
但也有專家建議,目前對議事規則還應進一步規範,比如《國務院工作規則》的全文應該對外公佈,並且其制定應該通過全國人大。議事的程序,也應更加透明,有詳細、明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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