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02年豐鎮市“9-2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原豐鎮市第二中學校長樊啓被判有期徒刑3年,原總務處主任戈育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02年9月19日,被告人樊啓主持召開行政會議,決定9月23日下午放學後,從18時15分至18時55分再補一節課。補課前,該校一名教師向被告人樊啓提出,教學樓樓道照明燈已損壞,但沒有引起被告人的重視。
當天補課結束後,學生着急回家,由於沒有照明燈,在底樓樓梯處,近百名學生髮生擁擠,有的被擠倒並形成堆積,樓梯護欄被擠倒翻向外側,部分學生從護欄處摔下,致使21名學生死亡,47名學生受傷。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樊啓身爲校長,負責學校的全面工作,在得知教學樓樓道照明燈損壞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安排檢查、維修,在學生放學時沒有進行必要的疏導,對學生傷亡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戈育身爲該校總務處主任,負責後勤保障工作,對學校設施的正常使用負有責任。雖然在案發時其出差在外,但此前學校樓道、樓梯內照明燈損壞後未能盡職盡責,亦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爲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宣判後,被告人樊啓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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