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進一步促進教育事業發展,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有關教育的稅收政策做出了明確規定。
在關於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方面,規定指出: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託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爲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
在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方面,規定指出: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
在關於耕地佔用稅、契稅、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等方面,規定指出:對學校、幼兒園經批准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科研的,免徵契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免徵契稅等。
在關稅方面,規定指出:對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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