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寒冷的冬天,初春陽光撫慰下的金城蘭州一切都讓人感覺暖洋洋的。從中川機場到蘭州市區的1個多小時行程裏,司機小寇告訴記者,這是冬季結束後沙塵暴到來前蘭州的最好天氣了。
就在人們盡情享受這美好時光的同時,2004年2月16日,被稱爲“馬家軍”的甘肅涉嫌黑社會犯罪團伙60多個成員在蘭州市中級法院接受審判。
這是被當地媒體稱爲建國以來甘肅“組織體系最大”的一個涉嫌黑社會團伙。而記者實地採訪發現,規模龐大的“馬家軍”與黑幫片中常見的黑社會組織相比,爪牙未見尖利異常,組織體系也未見嚴密規整,似乎尚屬“幼雛”。 從“孩子”到“老大”
在甘肅省蘭州市檢察院的公訴書中,馬冰冰是“馬家軍”的老大。
照片上的馬冰冰相貌英俊,並無絲毫“煞氣”。他出生於1971年,在親友的回憶裏,他曾那麼“乖”:成績優秀、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助人爲樂。高中畢業後,他當過商場的保衛科長、業務員,據說頗得領導賞識。
1992年,馬冰冰21歲,那時的他還是一個剛踏入社會不久的小夥子。6月23日半夜,馬冰冰、林少雲、丁海暉、劉翰之等人在蘭州市金昌路上的廣聯荔園卡廳唱歌,消費結賬後他們嫌1600元的收費太高,與經理李力平發生爭執、打鬥,最終造成李的死亡。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進行了這樣的描述:馬冰冰、林少雲等人經預謀後找該卡廳經理李力平滋事,李見狀欲逃離現場,劉翰之持刀將其追至三樓一正在施工的房內,李爬出窗外,不慎墜至樓下人行道上。馬冰冰、丁海暉發現後,便上前朝李力平胸、腹部猛踏數腳,之後夥同林少雲等人逃離現場。
這是蘭州市檢察院公訴書中23起案子中的第一起。也許就是從這個晚上開始,馬冰冰的人生軌跡開始改變。
檢察院的公訴書中指出,1992年至2001年期間,馬冰冰、丁海暉、榮一鍵、林少雲糾集馬國棟、馬阿丹、甘興濤等人,爲了擴大、鞏固勢力範圍,積極發展成員,非法蒐集槍支,並組織訓練使用槍支;他們爲非作歹,危害一方,肆意殺人、搶劫、尋釁滋事,爲非法斂取錢財,他們敲詐勒索,強行收取所謂的“保護費”、“中介費”。其團伙對外稱“馬家軍”,首要分子稱“大哥”,平時負責團伙成員的日常開銷,作案時,由“大哥”提供兇器,作案後,提供資金及藏匿地點,組織並安排出逃。其行爲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2004年2月20日,是蘭州市中級法院對“馬氏涉黑案”第二批被告審理的最後一天。17名被告被法警帶進第一審判庭,旁聽席上座無虛席。
公訴人稱,1997年9月,“馬家軍”成員馬國棟想通過朱幼海從蘭州“麗錦園”歌舞廳坐檯小姐“抽頭子”,遭到朱的拒絕。馬國棟便指使王寶泉、王祿強、馬斌等人痛毆朱幼海,用砍刀猛砍朱的頭部。晚上,馬國棟等人認爲朱幼海已死,就用鐵絲在朱身上捆綁鋼管等物,拉到黃河大橋上拋入黃河。
此案涉案人王寶泉站在法庭上,身穿皮夾克,身材瘦小。他提到1997年自己剛滿14週歲時,記者聽到有旁聽者禁不住發出驚呼:他還是個孩子!
從公訴書中可以發現,被稱爲“馬家軍”的這批被告人在犯案時年齡均在20歲上下,文化程度低,多爲初中或小學文化。
記者在蘭州採訪了馬冰冰少年時的鄰居李曉遠。他說,馬冰冰從小十分聰穎,四五歲時就能流利地背出九九乘法表,小學時他在院中看到天邊的晚霞便能脫口背出整篇的《火燒雲》。記者還了解到,馬冰冰練過拳擊,會點武術。因此有當地媒體這樣分析:一點點智力和一點點體魄,成爲馬冰冰在這羣烏合之衆中脫穎而出的資本。
就是這羣“孩子”,卻在近10年間逐漸“發育”成檢察機關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深思。一位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了專門調查的專家指出,我國目前的黑惡勢力犯罪呈現出低齡化趨勢,一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對“無所不能”的黑社會“老大”極易產生盲目崇拜心理,成爲他們效仿的對象,認爲呼風喚雨、頤指氣使的生活纔算瀟灑、威風、派頭。這對一些青少年組建、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起了明顯的作用。 從“鬆散”到“嚴密”
“馬家軍”究竟是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這是庭審期間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如何定性將直接關聯馬冰冰等被告的最終定刑。
馬冰冰是作爲“馬家軍”的首要分子被檢察機關起訴的,根據我國《刑法》第26條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記者在蘭州採訪期間問過10多位出租車司機,他們都說:前幾年經常能聽到誰誰誰被黑社會“掛”了,某某某歌舞廳被黑社會“平了”,但在“馬家軍”案公開審理之前從未聽說過馬冰冰這個名字。
馬冰冰的辯護律師認爲“馬家軍”並非“黑社會性質組織”,他在辯護時提出:在衆多被告的審訊筆錄中,可以看出所謂的“組織”並無嚴格的組織紀律,組織結構是鬆散的,也沒有明確的發展成員的一些規定或條件。他提到,被告供述的馬冰冰不與吸毒人員交往,這應該只是馬冰冰本人的交友原則,而不是“組織”發展成員的規定。
記者旁聽了對“馬家軍”第二批被告的審理過程。17名被告在陳述時表示,他們參與犯罪活動前大多是被朋友或相識的人以“有事”爲由叫去“幫忙”、“長個精神”、“看一下”,很多次,他們在犯罪活動結束時,竟然連被害人都不認識。
公訴人在公訴時也提到,團伙以糾集社會閒散人員爲主,糾集目的是爲了人多勢衆,闖出名聲後,以收取保護費、中介費等爲生,“馬家軍”沒有明文規定,也無約定,根據“幹活”情況不同,拿錢數量也不同。
然而,公訴人認爲將“馬家軍”定性爲黑社會犯罪團伙,理由同樣充分。檢察官舉出“馬家軍”成員丁海暉、馬亦翔等人的供述,據坐“馬家軍”第二把交椅的丁海暉供述,團伙中以馬冰冰爲首,他們都稱馬冰冰爲“哥”,是因爲馬冰冰在社會上混的時間長,名聲大,並且“打架也很厲害”。在多次“活動”的過程中,組織結構逐漸成型:馬冰冰、丁海輝、榮一鍵、林少雲等爲組織領導者,下有馬國棟、王驍勇、李江、馬亦祥等骨幹,再往下分兩個層次的“馬仔”,“馬家軍”共有4層。
對於“馬家軍”性質的認定,案件代理律師之一、蘭州東方人律師事務所主任尚倫生認爲,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據了《刑法》第294條第一款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認定:涉案人員較多,組織上相對穩定,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等行爲。因此,最終將“馬家軍”定性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可能性非常大。但從人員結構不是很清晰、沒有保護傘等特徵來看,嚴格意義上“馬家軍”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
一位法學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爲,目前一些比較鬆散的犯罪團伙正向着有嚴密的組織結構和嚴格組織紀律的犯罪組織發展。在我國已被打掉的黑惡勢力中,就已經出現了這類比較成型的犯罪組織。如廣東深圳龍崗區已破獲的以香港黑社會“水房幫”鍾國和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這類嚴密的有組織犯罪目前還比較少,但如果不提前加以打擊和防範,小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遲早會“發育”出典型的有組織犯罪。 從“盲目”到“逐利”
馬冰冰的辯護律師在辯護中列舉了多個案件,證明案發之前被告並無預謀、策劃或分工安排。這種偶發性在檢察機關起訴書中列舉的1992年至1998年的大部分案件中都能看到。
1992年6月23日晚,被告馬冰冰等人認爲卡拉OK廳的收費過高,爭執追打中卡廳經理李力平從三樓墜下,最終死亡。
1993年6月6日,被告馬冰冰、馬國棟、甘興濤等人來到蘭州“三晉”娛樂中心。甘興濤等人調戲女顧客,被女顧客的丈夫鄒新華制止,甘等人對鄒新華大打出手,最後鄒新華被刺死。
1995年,被告付志榮在蘭州軍用飲食供應站歌舞廳消費時,與顧客發生矛盾被打,就通過榮一鍵糾集馬冰冰、張能傑等人報復,持兇器對“軍工站”工作人員大打出手,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5人分別輕傷、輕微傷。
1997年1月6日,林慶良(新加坡籍)等3人在“麗錦園”酒店歌廳消費,因價格與服務員產生爭執。酒店副總經理榮一鍵糾集一夥人將他們分別打成重傷、輕微傷。
1998年4月25日,馬福倉在烏斯景的烤羊肉攤吃烤羊肉串時沒帶夠錢,發生爭執毆鬥,烏斯曼糾集“馬家軍”成員,雙方共10餘人動用了刀具和五連發獵槍,最後致1人死亡。
……
但是,1998年下半年以後,“馬家軍”成員的這種盲目性和隨意性的犯罪出現了根本性變化,帶有一定經濟目的的犯罪行爲越來越多:
1998年6月至8月,馬冰冰、丁海暉夥同蘇宗結(在逃)帶人在蘭州焦家灣果品倉庫強行收取“中介費”、“代辦費”4萬餘元。
1998年底,馬冰冰、李捷(蘭州另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李氏犯罪團伙首犯,已處決)等人爲控制蘭州“地下賭場”,預謀將參賭人員周洪等人致殘。1999年2月1日,馬國棟等人向周洪腿部連開數槍,致其大出血死亡。
1999年2月至3月,馬冰冰夥同李捷等人在蘭州建蘭飯店“紅磨坊娛樂城”開設賭場。
1999年4月,“馬家軍”與李氏犯罪團伙、陳叔隴犯罪團伙爲控制蘭州“地下賭場”,消除競爭對手,聯合行動砸毀不服其控制的蘭州東湖大廈“地下賭場”。混亂中,陳叔隴犯罪團伙一成員槍走火將賭場監牌員丁秀文殺死。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羅幹在2001年12月11日主持召開的全國打黑除惡動員大會上指出:黑社會最初靠打、砸、搶、殺完成資本原始積累以後,開始向黨政要員滲透,向公、檢、法、司專政機關滲透,尋求紅色保護傘。
與發生在瀋陽的劉涌案相比,“馬家軍”的後期犯罪行爲雖然有一定的經濟目的,但僅僅處於利用簡單的打、砸、搶等暴力獲取經濟利益的初始階段。不過,正如採訪中一位法學專家所講,儘管我國現存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相當多數仍處於“混沌狀態”,但如果不能在這些黑惡勢力的“幼稚階段”施以重拳,它們遲早會發育成熟,成爲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乃至“黑社會組織”,在初始階段將其打掉是成本最低而且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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