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綜治委、司法部等6部委近日出臺《關於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根據該《意見》,在2005年年底以前,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將給予免徵3年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意見》規定,這兩類人員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覈合格並實現就業後,可根據有關規定減免培訓費用。此外,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國家也將給予稅收扶持。其中,安置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40%以上的,可以免徵3年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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