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中心獲悉: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1日對哈爾濱化工化學試劑廠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哈爾濱化工化學試劑廠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該廠廠長孟憲安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其他6名直接責任人員也分別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並處罰金或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判決認定:2003年4月16日至5月9日,哈爾濱化工化學試劑廠在防治非典期間,利用社會上對過氧乙酸的大量需求,爲牟取暴利,在生產過氧乙酸過程中減少生產工藝流程並大量摻水,生產大量劣質和不合格過氧乙酸。產品經該廠門市部銷售。有關部門依法查獲5698箱過氧乙酸,價值人民幣40.816萬元。經質量監督部門抽樣檢測,其中5102箱過氧乙酸含量低於該廠產品包裝上標識的行業標準,屬僞劣產品;另有596箱過氧乙酸屬不合格產品。在生產銷售僞劣過氧乙酸期間,孟憲安身爲該廠廠長,起到直接組織、領導、指揮、分配僞劣過氧乙酸的作用。案發後,孟憲安等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單位哈爾濱化工化學試劑廠及被告人孟憲安等人違反質量法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行業標準的過氧乙酸,已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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