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結束的北京市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立法問題的10多條意見和建議中,關於爲預防職務犯罪立法的建議令人矚目;史際春等20名代表同時建議,嘗試建立對離職官員的詢問制度。而來自北京市檢察院的消息說,過去的一年中,北京市有20名局級官員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辦,其中有9名局以上幹部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同樣來自北京市檢察院的資料顯示,從1997年至2002年,北京市檢察機關共計立案偵查了128名局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六年,128名局級幹部被查處,顯示了黨和政府懲治腐敗的力度和決心,同時也讓人看到了當前高層領導幹部職務犯罪的嚴峻局面。
通過剖析這128人的犯罪軌跡,我們看到——
最大的貪污案:中國物華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及下屬北京物華房地產公司原總經理冀黨生利用企業股份制改造之機,玩弄股權遊戲,貪污2826萬元、受賄50萬元案;
最大的受賄案:當代世界出版社原副社長鞠建太受賄40萬美元案;
最大的挪用公款案:中國華潤總公司下屬華潤潤琛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鄒秀海、原總經理劉枚、業務科原科長楊三挪用公款2.4億元、受賄67.5萬元案。
他們受黨教育多年,多數人曾有一段奮鬥史和輝煌過去;他們的綜合素質較高,文化程度多在大學以上,有的在建國初期就參加工作併入了黨,有的擁有26年的軍旅生涯,立過功得過獎;有的曾爲本系統攻克技術難關立下汗馬功勞……但是,他們卻因觸犯刑律而受到處罰。
1997年至2002年六年間,北京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2421件2584人,其中涉嫌犯罪的處級以上幹部561人,這些要案中司局級幹部有128人,佔要案的22.8%。縱觀這些案件,以下三個特點不容忽視:
從涉案人員的年齡上看,犯罪主要集中在45歲至55歲年齡段,共49人;其次是56歲至60歲年齡段,共31人。與其他人員職務犯罪趨於低齡化的現象相反,局級幹部61歲以上犯罪現象居多,據統計有30件。出現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屬於領導幹部爲自己留後路的“五九現象”。
從發案單位的性質看,國有企業是貪污賄賂犯罪的高發部位,有72名犯罪嫌疑人屬於國有公司、銀行、廠礦等單位;其次是報社、出版社、科研機構、高校等事業性單位,共有26人。
這是由於在1997年以前,大部分局以上領導幹部相對集中於國家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隨着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實行了政改企、企改制,現有政府部門又進一步轉變職能,企業數量增加,國家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的數量減少,權力也受到制約。黨政機關的這種變化同時也帶來了貪污賄賂犯罪總體發展形勢的變化,這就是近幾年,犯罪相對集中於國有企業,且多發生在電力、公路、建築、外貿等經濟熱點部門和經濟體制改革前沿領域的原因。
128名廳局級幹部的五大犯罪手段
手段一:權錢交易
這128件局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中,權錢交易特徵最爲明顯的受賄案佔48件。
當代世界出版社原副社長鞠建太受領導指派進行中聯部下屬某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工作,其間,鞠建太利用職務便利將談判底價透露給買方新加坡商人,股權轉讓成功後,鞠多次收受新加坡商人支付的佣金共計40萬美元。
手段二:合夥作案
近年來,職務犯罪羣體性特徵突出,犯罪分子採用內部串通、內外勾結的方式合夥密謀,長期作案。他們故意破壞財務制度,搭幫結夥坑害國家,形成一個單位多名領導集體犯罪,有計劃地祕密侵吞公款的局面。
早在1993年前,國家煤炭部經濟調節司原司長肖汝喜就與煤炭部中聯煤氣層有限公司原總會計師袁長永共謀,並夥同財務處原處長高增祺、宛海鳴將一部分煤炭專用款項存到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去,套取高額利息。1993年機構改革,能源部撤銷,煤炭部成立,他們利用這一機會,將以正常利率計算所獲取的利息打回單位,把息差部分轉移到某賬戶。一年後才把侵吞的公款轉移回來,四人私分。1995年至1996年間,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董事會原董事王斌被進出口業務中的豐厚利潤吸引,在兼任香港港源公司總經理期間,串通該公司原副總經理傅達銑、會計劉夢平利用負責公司爲一些外貿公司代開信用證、代爲支付進口貨物貨款的機會,單獨或夥同他人受賄661.54萬元,王個人就得賄賂款330餘萬元。
手段三:親朋聯手
家族性特徵明顯,這是近年來局級以上領導幹部貪污賄賂犯罪的又一大特點,具體可分爲:
全家上陣型:中國煤炭銷售運輸總公司原總經理郭子文利用提供外匯額度的職務便利夥同女兒、女婿索賄受賄193.6萬元,任職煤炭總公司老總僅一百天就被依法逮捕。
夫唱婦隨型:行賄人爲了讓國家海關總署稽查司原副司長劉燕生在哈爾濱批一個保稅倉庫,用於裝走私物品,逐步拉近與劉家人的距離,最後向劉妻行賄。劉妻收到賄賂款後,劉燕生很快就批准在哈爾濱成立保稅倉庫。
情人兄弟合夥型: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北京恆萬公司原董事長兼黨委書記李化學與其情婦獨攬公司財務大權。1995年,李化學以情婦的名義在新西蘭購買房屋,後將房屋出賣侵吞錢款。此外李還與在澳大利亞的哥哥聯手,將在新西蘭和澳大利亞侵吞的公司公款轉入其兄的賬戶上,據爲己有。1996年6月,李還擅自挪用公款50萬元給其妻進行經營活動。
手段四:化公爲私
近幾年,在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和國有資產重組過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打着改革旗號,藉機成立個人公司,或故意使企業下屬公司不盈利或虧損,通過股權轉讓,國有公司幾經變更成爲私人控股的企業,然後“移花接木”,用參股、轉股的手段把大量國有資產劃入這些個人公司,據爲己有。
物華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冀黨生在股份制改造和資產重組過程中,打着企業重組的幌子,規避銀行風險,操縱公司內部幾家子公司的股權變更,使股權構成由原來的國有公司控股演變成私人公司控股,國有企業從而喪失了控股地位,冀黨生輕易地將40萬元公款和國有公司71.6%摺合人民幣2628萬元的股權直接或間接轉到其個人控制的三個公司名下予以侵吞。
手段五:跨國作案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的頻繁,一些局級幹部所在單位的涉外活動和國際貿易也隨之增多,涉案數額也極爲驚人。在128件案件中,有16件是在對外貿易這一環節中發生的。國家外貿體制改革後,一些人看準了監管較爲薄弱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領域,利用企業在外投資、經營的機會,撈取個人的利益,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恆萬實業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化學就在對外投資過程中貪污1145萬元;京澳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蔡繼良在負責代辦信用證業務中受賄近90萬元,給國家造成數億元的損失。
新形勢下的犯罪動向
從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職務犯罪看,發案的部位和時間具有明顯的時代性。
上世紀80年代中期,由於體制原因,產生生產資料價格體系的“雙軌制”,因此,這個期間也就成爲一個以貪污差價款、通過賄賂購買低價生產資料、推銷劣質產品爲特徵的犯罪高發期。到了上世紀90年代,房地產、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成爲新興經濟領域,由於審批程序不規範,項目審批、土地批租、貸款審批等權力部門高高在上,而這些部門中享有最終決策權的領導就成爲炙手可熱的人物,這些經濟熱點部位於是成爲貪污賄賂犯罪的多發地。二十世紀末,國有企業改革進入攻堅階段,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機構合併又給一些人趁機侵吞國家財產製造了機會。一些經濟管理部門和企業領導故意私設賬外賬、“小金庫”,待機構改革時,他們對此隱匿不報,據爲己有。還有的人打着體制改革的旗號,借本企業的名義和信譽,以參股、合資的形式成立各種股份制結構的公司,這些公司產權不清,一旦時機成熟,他們就利用職權將公司低價收購或轉股,侵吞國有資產。
犯罪目的從個人佔有型向經營型轉化
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目的不只限於滿足一時佔有,作案對象也不僅限於錢物,出現了犯罪的對象由生活資料的佔有向生產資料的佔有轉化,犯罪的最終目的從財物的積累向資本的積累轉化,通過資本經營和運作使“錢再生錢”。因此,挪用公款進行經營活動已成爲國企領導人最常見的犯罪形式,在128件廳局級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中,數量多、數額大、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也較爲嚴重。贓款的去向上,主要被用於經營性投資,有人甚至直接收受企業的股份。一些犯罪嫌疑人用贓款開公司、辦企業,參與股票、期貨、債券、房地產的經營;更有甚者,用贓款作賭資,夢想一夜暴富……
犯罪領域向國際化發展
隨着國企改革的深入發展,我國的對外貿易體制發生了巨大變化,隨着外貿權的下放,一些國有企業紛紛在境外設置機構,成立企業,開展國際貿易和海外投資。在這128件案件中,有16件是在對外貿易這一環節中發生的。
他們緣何受查處
在常人眼中,廳局級幹部地位高、權力大,必須經歷一番奮鬥纔可做到,一定會倍加珍惜的。然而,六年中北京市卻有128名廳局級官員從社會精英蛻變爲人民罪人。辦案檢察官認爲,心理失衡、居功自傲、腐化墮落、貪慕虛榮,以及僥倖心理是他們墮落的主觀原因,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從客觀方面來說,制度缺陷、缺少監督、分配顯失公平成爲他們犯罪的重要誘因。
第一,經濟轉型時期存在的制度缺陷,是產生犯罪的主要社會原因
當前,我國正處於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各種規章制度、法律法規難免跟不上經濟體制的變化,出現法律空白和管理漏洞,爲滋生腐敗提供了土壤。比如,1998年國務院一些部委進行機構改革。在這個過程中原電子工業部解散,重新組合機械電子工業部,在人員分流時,對財務處採取“賬隨人走”的原則,時任基建司原副司長的汪致國與計劃財務處原工作人員蔡素珍被分流到機電輕紡投資公司。由於管理鬆懈,蔡趁機將自己負責的某銀行賬戶中的600多萬元,與汪致國私分。當前在國企改革過程中,又出現了利用股份制改造,變國有爲私有,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現象。
第二,權力運作缺少監督和制約,是產生腐敗的直接原因
從128名局級幹部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情況分析,權力運作過程缺少監督和制約是造成犯罪最直接的原因,具體表現爲:暗箱操作,幕後交易;有章不循,權力失控;權力失去監控;以及由於未能及時發現犯罪,導致用人不當。
2000年7月,檢察機關對北京長空機械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陳波立案偵查時,陳只有38歲,是128名司局級領導幹部中最年輕的。陳開始作案時年僅35歲,那時已經擔任副局級幹部兩年。“考察任用幹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是短期行爲,應從長計議。”檢察官如是說。
第三,個人分配顯失公平是導致職務犯罪的重要原因
京澳公司原總經理蔡季良從一名水利專家、局級領導幹部墮落爲索賄受賄的罪人,犯罪原因除了本人思想蛻變外,檢察機關在調查中還發現有一個因素不能說對他沒有影響。
蔡的妻子患有晚期乳腺癌,需要大量費用用於治療和康復,他的兩個兒子正在讀書也需要大筆教育費用,而蔡本人還患有乙肝,每月有限的工資使他捉襟見肘,經濟上的拮据導致了他對周圍的大款們從羨慕到妒忌,最後發展到了索賄。當前,“五九現象”的案例居多,許多人謹慎一輩子,臨退休時走上犯罪道路,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想解決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問題。這在某種程度也反映了當前社會分配製度中存在的問題。
六項措施應對領導幹部職務犯罪
近年來,黨和國家針對腐敗蔓延的趨勢,採取一系列重要措施,不僅對預防職務犯罪產生了積極作用,同時還有效提高了政府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效果。尤其是不久前正式頒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成爲中國共產黨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里程碑。透過128名廳局級幹部墮落軌跡,完善制度、強化落實、推進改革應該成爲應對職務犯罪高發態勢的有效手段:
第一,進一步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民主,不斷強化羣衆監督和輿論監督。應當建立各級人大“聽政會”制度,對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司法、用人、行政等方面的腐敗問題,進行公開質詢,並吸收新聞媒體和羣衆代表參加,增加透明度,使腐敗和職務犯罪無處藏身,同時增強公務人員的政治責任心。
第二,繼續進行行政機構改革。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精簡辦事機構,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進一步把政府職能切實轉到宏觀調控、市場監督、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上來。權力範圍小了,權錢交易的機會就會減少,從根本上促進公務員高效、廉潔、依法行政。
第三,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建立健全建築市場管制機制。公共工程項目必須進入當地建立的統一建築市場實行公開招投標;堅持對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公開招投標和公開拍賣;堅持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必須有中介機構來評估,不允許政府官員和企業領導個人說了算,防止利用審批權進行權錢交易。
第四,進行財政制度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堅決堵塞財政方面的漏洞,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監管,進一步強化央行的金融監控職能,通過整頓金融秩序,對“賬外賬”進行清理,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不給犯罪製造條件。
第五,改革公務員工資補貼制度。可以嘗試建立公務人員的“廉政風險基金”制度,這樣既可以解決公務人員的後顧之憂,同時也加大了腐敗和犯罪的成本。
第六,在一些壟斷性行業和部門嘗試引入競爭機制。開放市場,對鐵路、民航、電力、燃氣、電信、供水、銀行等行政壟斷的行業和部門引入競爭機制,切實堵住個別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斂財之路。
在記者完成採訪之際得到消息,今年北京市將全面推行國企正職官員“述廉”制度。北京市國資委稱,今年除了將對國企官員加強離任審計外,還將對這些官員加強日常性經濟責任審計,外埠及境外企業的監管與審計亦須加強。爲有效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運行,北京市國資委還與北京市檢察院共同建立了預防職務犯罪網絡,以及時發現、控制企業官員職務犯罪的能力……
一項項措施的建立,如同構築在領導幹部身邊、頭上的一道道防腐網,讓他們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要受到嚴格監控。這樣的措施多了、落實好了,那麼,128名廳局級領導幹部蛻變的人生悲劇就可能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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