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疑妻有精神疾病要求精神病院出診
醫院收治四天方始診斷其正常同意離院
育有三名子女的婦女吳秀麗,被丈夫仇國立疑爲有精神病送入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四天後,醫院方纔診斷其精神正常,同意她離開醫院。其後,吳秀麗將丈夫和醫院告到法院。2004年2月9日,上海市長寧法院一審判決其丈夫和醫院分別賠償吳秀麗精神損失費45000元、5000元,並以書面形式向其賠禮道歉。
3月4日下午,仇國立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過平靜的生活。”雖然吳秀麗幾次三番表達了這樣的希望,但存在於這對夫婦間的糾葛仍在繼續。一切還未有定論,但精神病院僅憑丈夫的一面之詞,就將吳秀麗強行送入醫院,這樣的入院機制,是否存在某些隱患呢?
麪包房女老闆突然被帶走
麪包車直接開進精神病院
據《上海青年報》報道,吳秀麗是在1997年和經商的丈夫帶着子女遷居上海的。結婚多年來,她和丈夫一向感情不和。來到上海後,吳秀麗開了一家麪包房。
2002年9月23日12點左右,店裏的電話響起,一名男子稱想預訂一個五層的大蛋糕,吳秀麗請對方到店裏詳談。走入店內的客人,是一名平頭、穿着藍色休閒服的高個男子,見到了吳秀麗卻顯得有些心不在焉,隨便說了幾句,便走出店外打電話。
再次進入店堂時,他的身後跟隨着一名女子,稱要帶吳秀麗去做健康檢查。“我已做過健康檢查”。“那麼就進行一次複查。”不等吳秀麗表示同意,那名男子就將她的手扭到背後。
爭執間,又有兩名男子走到吳秀麗身邊,將她帶出麪包房,推進了停在門口的一輛麪包車內。“不要講話。”被這些陌生人包圍的吳秀麗,不知所措地沉默着。
麪包車直接開進了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吳秀麗說,從麪包車下來,穿過了五六個鐵門後,她被帶進了一個病房。護士讓她換衣服,給她服用一種白色的藥片,沒有人告訴她這是什麼地方,沒有人能讓她打個電話,和外界取得聯繫。這個病房內,還住着幾名精神狀況不佳的病人。
9月26日,醫院作出吳秀麗沒有精神問題的診斷,經其姐妹和有關人士在文件上簽字後,醫院將吳秀麗放了出來。
按章辦事並不侵犯人格權
入院複診結果允許有誤差
2003年5月9日,法院開庭。被告醫院方律師在庭審時表示,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在對吳秀麗的整個診治過程中均符合法律法規和診療常規。不存在侵犯她的人格權,造成其精神損失的事實。
律師介紹了事件的過程。2002年9月11日到9月23日之間,仇國立曾四次到醫院進行諮詢,他稱妻子吳秀麗有暴力傾向,多次到其工作場地、居住的大樓肇事,損壞物業財產,在和人交流時,言語中出現不合常理的情況。他還向醫生提供了一些照片、錄音帶等證據,以證明妻子的精神狀況不佳。醫生遂建議仇國立帶妻子來看門診,但由於他無法將妻子送來門診,便應其要求出診。
9月23日,醫院派出一名主治醫生和兩名護工,在仇國立及其朋友的陪同下,到吳秀麗經營的麪包房,和她進行了當面接觸。在近15分鐘的談話過程中,醫生髮現吳秀麗猜疑明顯、情緒激動,甚至不承認自己是麪包房的老闆娘,由於在出診環境下無法進行更爲詳細的精神檢查,又考慮到此前其夫訴說的種種症狀,便初步作出了“人格障礙”的診斷,並建議住院觀察。其後,仇國立爲妻子辦理了入院手續。
根據《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規定,對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醫院診斷複覈時間最長不超過半年。根據衛生中心自己制定的操作規範,對住院患者的複診應該在入院1周內完成。現在醫院對吳秀麗的複診在3天內完成,完全符合相關規定。
此外,根據上海衛生局的相應規定,“三級醫院出入院診斷符合率≥95%”,即允許有5%的患者入院複診後的結果與入院時的診斷不同。
院方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丈夫嚴重侵犯妻子人身權
法院指出,精神中心作爲專業機構,在對疑似精神病人實施強行收治行爲的過程中,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精神中心在收治吳秀麗時,她並沒有發生暴力或危及他人的不當行爲,精神中心僅僅依據出診醫生與吳秀麗進行的15分鐘左右的簡短談話,未向吳秀麗的親友、單位員工及其他熟人、朋友進行必要的走訪和調查瞭解,即判斷吳秀麗患有“人格障礙”,有失科學公允。但因仇國立的申請,精神中心才作出該行爲,因此負次要責任。
法院還認爲,仇國立以妻子可能患有精神病爲由,申請精神衛生中心對妻子予以強行收治。嚴重侵犯吳秀麗的人身權,應承擔主要責任。據此,長寧法院最終一審判令兩被告敗訴,並按照1:9的比例承擔對原告的精神賠償,即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吳秀麗精神損失5000元,仇某賠償損失45000元。
醫院強制收治病人應商榷
誤診率不應成爲脫責理由
如果每個鬧家庭矛盾的丈夫,都能輕易地將妻子送入精神病院,這是多麼可怕的事!本案因此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極大關注。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吳冬律師認爲,在本案中,精神中心作爲涉案三方中,唯一在精神衛生領域方面的專業機構,理應承擔主要責任。
仇國立懷疑妻子有精神問題,向專業機構進行諮詢,這是非常合理的行爲。但出診醫生僅憑短短15分鐘的談話,就斷定吳秀麗具有“人格障礙”,並在吳秀麗沒有任何暴力行爲的情況下,竟將其強行送入醫院,這顯然是剝奪人身自由權的違法行爲。
即使精神病人有暴力危害社會行爲,精神病院是否能夠強制收治病人,仍是值得商榷的,憲法只賦予了司法機構限制他人自由的權力。
此外,吳律師還認爲,按照衛生局的規定,三級醫院的誤診率可在5%,因此精衛中心自認不必承擔過錯責任的觀點也有問題。在民事責任認定上,只看該行爲是否具有過錯,行政機構的規定肯定不能成爲逃避責任的理由。
上海陽光律師事務所蔣偉忠律師認爲,精神病治療機構,應早日理清自身誤區,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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