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新華社副社長徐錫安在全國政協小組討論會上發言,題目是《加強新聞隊伍建設保障新聞記者正當權益充分發揮新聞監督作用》,徐錫安的發言如下:
隨着信息社會的到來,新聞傳媒不論在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的諸多方面,都在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這種作用的好壞、大小,根本上取決於新聞工作者這支隊伍,因此,關心和加強新聞隊伍建設是加強新聞工作乃至推動各項工作的一項治本之策。
面對日新月異的國內外形勢、社會轉型的深刻變化,市場經濟的大潮衝擊着每個人的靈魂,新聞隊伍也不例外。應該說,經過黨多年培養教育的新聞隊伍總體上是一支經得住考驗的高素質隊伍,出現了許多優秀代表人物和好作品。他們言爲人師,行爲世範,成爲人類靈魂工程師。但近些年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如“有償新聞、虛假新聞、低俗之風、不良廣告”,已成了損害新聞宣傳公正性和公信力的公害,成爲敗壞新聞工作者形象的惡疾,人民羣衆痛恨,也爲廣大新聞工作者所不齒。半年前,在中央領導推動下,由中國記協牽頭組織,中央媒體帶頭進行的“三項學習教育活動”,是一次非常及時又極有針對性的羣衆性自我教育活動,是新聞隊伍踐行“三個代表”思想,加強自身建設的實際行動,已經開始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要繼續堅持“三貼近”方針,對照檢查,切實制定出治理各項公害的措施和制度來。
新聞隊伍在受到不良風氣侵蝕的同時,也還受到另一方面的侵害,這就是一些地方爲掩蓋或保護不正之風、違法犯罪等各種醜行罪錯而發生的刁難報復、欺瞞陷害甚至毆打記者、搶砸設備等事件。據中國記協反映2003年發生了一連串的記者被打事件,被戲稱爲“記者被打年”,不僅涉及到許多地方媒體,還涉及到中央一些全國有名的媒體。如《濟南日報》《晶報》《羊城晚報》《重慶晚報》《南京晨報》和廣東電視臺、長沙電視臺、中央電視臺、新華社等等。僅以新華社爲例,半年來已發生三起記者被打事件。據中國記協調研瞭解,不少記者在採訪有關新聞監督的題目時,都遇到過不同程度的阻撓、打罵、毀損設備等情況,即便有了採訪結果,也會遇到行政干預、關係說情、對象抵制甚至法律訴訟等種種不測。許多報道就在這種環境下夭折或被封殺了。新華社有的批評性報道發表後,還出現過地方媒體“奉命不予採用”等現象。
據有關調查顯示,在十大危險職業“排行榜”中,新聞記者“名列前茅”,記者職業成了僅次於警察和礦工的第三大危險“行當”。在互聯網GOOGLE搜索引擎中,若輸入“記者被打”這四個字,相關網頁的數量高達119萬,可見這個題目的“火爆”已到了相當程度。
記者被打的問題,實質上是如何對待新聞監督的問題。要不要?支持不支持?保護不保護?
新聞監督,是現代社會裏監督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央文件也多次把新聞輿論監督與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羣衆監督等並列爲加強監督的途徑。新聞監督所體現的並非媒體自身的監督,而是廣大公衆的監督,媒體僅僅是反映實情的通道。要實行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要充分尊重廣大羣衆的知情權,就必須把關係廣大羣衆切身利益的事及時告知羣衆。正如馬克思所說:“報刊只是而且應該是有聲的,人民(確實是按人民的方式思想的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表達者。……它生活在人民當中,它真誠地和人民共患難、同甘苦、齊愛憎。”這裏,也有一個記者如何以正確的馬克思主義新聞觀來觀察生活、反映社會的問題,有一個不斷提高新聞記者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的問題。記者必須把體現黨的意志和反映人民心聲正確地結合起來,服務大局,正確地履行新聞監督的職能。
在輿論監督問題上,還需要解決一個思想認識問題,即輿論監督不等於負面報道。趙啓正同志去年在一次怎樣看待負面報道的報告中曾講到:“正面報道還是負面報道,我們需要辨別什麼是正面,什麼是負面,說我們不好的,就是負面嗎?不是。判定這個報道的正面負面問題,應該從是否有利於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來考慮。比如對SARS,就不能簡單把它理解爲負面報道。對新聞報道的判斷和把握應放在對社會產生的影響是正面還是負面、影響力的大小上。”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看法統一,各方的態度就易於協調。
新聞監督具有及時、公開、有效的特點,它在人民羣衆心中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和輿論權威,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用好了就能凝聚人心、匡扶正氣,新聞報道不是判決書、裁定書,不具有強制力,只是擺事實、講道理。但目前新聞記者的採訪權、評論權、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等,還只是源於憲法第二十七條、三十五條和四十一條的個人權利,而不是“權力”。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爲人民服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新聞採訪權、報道權、輿論監督權正是來自於上述公民的社會知情權、批評建議權、監督權,而不具有任何行政權力或司法權力的色彩。基於此的採訪權容易受到拒絕、阻撓甚至暴力干涉是不難理解的。爲此,有必要對新聞採訪權在法規上予以明確的保護和支持。
保護記者正當地履行採訪職能,既有依法保護採訪活動的問題,又有依法保護人身安全問題。目前因無明確法規可循,在記者和受訪者間沒有形成一個明確的責、權關係,僅靠個人的努力,方法的改進,已經極大地影響了新聞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及其監督效能,甚至已危及記者的人身安全。當然,保護人身權的法律法規,我國已相當齊備,此類行爲完全有法可依。可是,即使裁斷了糾紛,懲辦了惡行,新聞監督仍然處於一種無可奈何的境地。
從一定角度講,表現在新聞隊伍的“有償新聞”或“有償不聞”等公害,也是爲逃避新聞監督而侵蝕記者隊伍的另一種表現。
爲此建議:
1.研究制定《新聞輿論監督條例》,規範輿論監督的基本功能、範圍、對象、重點、原則、方法、程序、權限等,明確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的義務、責任、權力及相關事項的仲裁,爲新聞輿論監督創造良好的社會法制環境。
2.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司法公開,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各項工作,要求各級幹部真正以廣大羣衆的根本利益爲出發點,維護羣衆的各種合法權益。
3.制定具體細則,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三十三條,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該帶頭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
4.切實搞好新聞工作者隊伍的“三項學習教育活動”,樹立牢固的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健全新聞執業行爲規範,弘揚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提高新聞報道水平。從加強隊伍建設入手,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恰當地結合起來,使新聞隊伍在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三個文明協調發展上發揮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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