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解一個詞語,引發一場官司。本報曾於2002年9月30日報道的甘肅“張雨僧遺詩考釋名譽侵權案”,歷經兩級法院三次庭審,終於在3月3日以維持一審判決,肯定學者張爾進“遺詩考釋”不構成名譽侵權而告結。
1998年,張爾進出版《張雨僧獄中遺詩考》一書,對其堂伯祖父張雨僧1922年至1923年在獄中所寫雜詠20首等進行了收集、整理、考證、註釋。其中《有懷二首之二》中“況復鹿鱉狸兔獐狼與蝟狗”一句,張爾進註解爲“此句以動物諧音痛斥當時爲害甘肅的一批軍閥政客,且生動地揭示了他們的個性特徵:鹿鱉指昏庸如鱉的陸洪濤……蝟狗指甘作陸督走狗的魏鴻發。”
此書出版後,2001年6月,魏鴻發的兒子、年近70歲的蘭州鋁廠退休幹部魏競存以該書有關內容歪曲事實,侵犯其父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2年1月,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公民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張爾進作爲一名文史作品的作者,由於佔有的材料和個人的認識水平有限,其書中所述內容與所持觀點難免有失實和不當之處,有待學術界爭論並指正,屬於正常的學術研究,不構成名譽侵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2年7月,該案上訴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二審法院認定張爾進在其《遺詩考》一書中對殺張雨僧經過的描述,使人相信魏鴻發是殺張的積極策劃者和組織者,並將這些與事實不符的內容傳播給第三人,造成對魏社會評價的降低,其行爲構成侵害他人名譽。
二審判決後,不服判決的張爾進向甘肅省檢察院遞交了言辭激烈的申訴書,該案同時引發了甘肅文史學術界關於“法律干預學術問題”的討論。有學者認爲,該案從一開始就被導入誤區,把學術是非錯誤地當做法律糾紛,使學術和司法嚴重錯位。
宣判後,張爾進教授表示“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因爲一個原本是純學術的問題,硬被拉上法庭,進行了3年無謂的訴訟。”而原告魏競存則表示要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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