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 憲法原有表述 | 修正案草案表述 |
1、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 | A、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 B、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沿着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 | A、“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B、“沿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
2、增加三個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 |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 | “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
3、在統一戰線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
4、完善土地徵用制度 | 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 | “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
5、進一步明確對發展非公經濟的方針 | 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
6、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 | 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
7、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 | 憲法第十四條(增加) | 增加一款,作爲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 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三條(增加) | 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
9、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 | 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
10、關於緊急狀態的規定 | A、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第二十項“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B、憲法第八十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佈戒嚴令”; C、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職權第十六項“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 A、“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B、“宣佈進入緊急狀態”; C、“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
11、關於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 | 憲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 |
12‘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 | 憲法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
13、增加對國歌的規定 | A、憲法第四章的章名“國旗、國徽、首都”;B、憲法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六條(增加) | A、“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B、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