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瞭解,該草案在許多規定上作出了有利於消費者維權的重大突破、甚至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我國現有“消保”法律制度的補充。
確立了缺陷商品召回制度,違者處以重罰
召回制度是該《條例》草案的最大亮點之一,也是對我國現行法律的重大突破、創新,具有深遠意義。
對缺陷商品予以召回,這在國際上已成爲一種趨勢,但我國尚處於探索階段,對召回制度的適用範圍和法律後果目前都沒有定論。爲推進這種探索,更有效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該草案從規範經營者義務的角度規定了召回制度,提出“經營者發現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可能會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盡最大可能立即通知有關消費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對於已經售出的商品,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收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燬。”
同時,在民事責任上,該草案規定,“經營者違反召回規定,繼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視爲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在行政處罰上,該草案還規定“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而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者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報告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明知存在嚴重缺陷而繼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發生在幾年前的“三菱帕傑羅”汽車事件,使人們對召回制度有了較深刻的瞭解。但是,召回制度的應用,絕不僅僅限於汽車,包括手機、藥品、化妝品等等商品在內,只要存在產品或服務上的缺陷,經營者就應履行自己的召回義務。
郵寄、直銷商品不滿意退貨
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該草案規定,“經營者以郵售、電視直銷、網上銷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應當與廣告宣傳的外觀、質量和用途相一致。消費者因對該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而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要求經營者退款或者更換。”這是該草案的另一個非常突出的亮點與創新。
據介紹,之所以適用此規定,是因爲這幾種新出現的銷售方式,使得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並不能真切、全面地瞭解該產品的質量、性能,爲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防止經營者的廣告欺詐,要求經營者承擔更爲嚴格的法律責任。
消費者隱私不得泄露
孕婦在醫院分娩,出院後卻經常意外接到許多奶品公司和嬰兒用品店詢問購買商品的電話,經瞭解,才得知是醫院泄露了孕婦的相關信息。一男子結婚多年沒有得子,經檢查患有不孕不育症,不料沒過幾天,這個信息卻在單位的同事中傳開,原來是醫院的大夫無意中泄露此事。
針對此類情況,該草案突破性地作出規定:“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得蒐集與其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消費者信息,對在經營過程中正常獲知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和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殘次品不得收折舊費且要賠錢
彩電買回家很快就壞了,多次修理後仍無法正常觀看。儘管商家承認彩電有問題,卻稱退貨可以,但消費者需交納一定的“折舊費”。該條例實施後,天津的消費者不但可以對此嚴辭拒絕,相反,可以要求商家補償5%的“延誤費”。據瞭解,此種規定在全國屬於首創。
該草案規定,“經營者對應當履行修理義務的商品,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免費爲消費者更換或者退貨,並應當按照商品銷售價款或者服務費用的百分之五補償消費者因延誤使用而遭受的損失”;“消費者因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標準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原價格退還貨款,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
贈品也要保證質量
很多消費者都有這樣的經歷,在商店購買商品後,店家附贈了個小禮品,可是沒用兩天,贈品就壞了,經檢查,原來贈品是僞劣殘次品。天津的消費者以後再遇到這種事情,就可以用新條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新條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依法履行義務,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前款所稱商品和服務,包括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項目。”
消費安全需要保障,驚險娛樂項目要遠離危險
水上公園發生的蹦極事故,至今讓許多人仍心有餘悸。同時,更有許多顧客在去飯店、商場消費時,發生因路面溼滑而不慎摔倒的意外。
爲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該草案也在國內率先提出衆多明確要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有明確標準的,還應當符合標準”;“經營者提供的消費環境,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對可能存在危險的設施、場地等,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牌,並說明或者標明正確使用和防止危險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經營驚險娛樂項目,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配備相應的服務設施、必要的救護設施和人員,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霸王條款”再難稱霸
商家通過制定“霸王條款”規避責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情屢見不鮮,儘管我國《合同法》中對此已有明確規範,但對其表現形式的規定卻缺少可操作性。
爲此,該草案明確提出:“作爲合同要約的商業廣告、通知、店堂告示,可以視爲格式條款”;“經營者使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協議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至此,“霸王條款”將再難稱霸。
原產地證明需出示
“哥倫比亞咖啡”、“埃及長絨棉”……商店出售的這些產品,產地是真的嗎?以後,天津的消費者如對此存有疑問,完全可以要求店家出示相關進貨單據,以對此進行證明。
該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原產地證明或者服務單據,並保存進貨時的原始發票、單證、原產地證明等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文件資料。”該草案同時規定,“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收費清單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將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記載於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時,經營者不得無故拒絕。”
據瞭解,這一規定,是天津市首創,也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商品房欺詐雙倍賠償
作爲大宗商品的商品房是否屬於商品,一直存在爭議。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後,徹底解決了這一問題,本市及時地在該條例草案中,將商品房納入“消保”條例適用範圍。
該草案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關於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全面和真實。商品房經營者做虛假宣傳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視爲欺詐。”該草案同時規定,“構成欺詐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禁止強行搜身辱罵顧客
屢屢發生在超市的對顧客搜身、以致打罵(有的甚至打死)事件,讓衆多消費者寒心,乃至對這些商家望而卻步。
爲保障消費者的購物安全和人格尊嚴,該草案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不得使用侮辱性的語言,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所攜帶的物品,不得非法限制消費者人身自由。”同時規定,“經營者提供專供少數民族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進行商品比對、公佈消費信息,強化消費者協會職能
消費者的消費活動,屬於民事行爲範疇,就行政權的本質而言,它主要爲民事權益活動創造良好環境,並不直接干預民事行爲。爲此,該草案儘可能減少行政干預,強化消費者協會的維權地位,並在原有職能的基礎上,增加了許多重要的職能。
消費者協會新增加的職能有:“根據對投訴問題的分析,開展對專項商品或者服務的調查,向社會公佈消費信息,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情況、提出建議”;“參與制定有關涉及消費者權益的行業規範”;“爲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爲提供法律、知識、道義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同時,該草案還規定,“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會和專門機構。”該規定的出臺,將使消協能就地、迅速、方便地解決各類問題。
消費者協會可接受社會捐助
消費者協會的資金來源主要靠政府財政預算,但消協有大量的日常工作,如進行法規宣傳、商品的比對鑑定、消費信息的公佈、針對投訴進行的調查調解……需要大量的活動經費。
爲此,該草案明確規定“消費者協會可以依法接受社會捐助。”但該草案同時規定,“消費者協會接受的捐贈財產應當專門用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事業”;“消費者協會使用捐贈財產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
業內人士指出,在國內的一些地區,此種實踐早已在私下進行,與其偷偷摸摸,不如堂堂正正地加以規範管理。該條例將此規定用法條來規範化,必將促進消協的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