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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建偉等12名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嚴厲剷除“公賄”現象。
據介紹,所謂“公賄”,是指一些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用公款對掌握一定權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感情投資”,送禮行賄。其出發點,儘管是爲了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的所謂“利益”,但實質卻是侵害黨和國家的利益。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最近公佈的信息表明,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公賄”案件不僅佔很大比例,而且呈上升趨勢。目前,“公賄”不僅涉及股票上市、工程項目承包、銀行貸款、土地審批、物品採購等經濟交往的諸多領域,而且在貌似“清水衙門”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報升格大學、申報博士授予點、評審科研成果、評定職稱等工作中,也存在公款行賄送禮現象。
12名委員分析了“公賄”的表現形式:一是請吃喝,宴請手中握有審批權、檢查權、驗收權的領導幹部、權威人士;二是送賀禮,給上級領導和有關實權部門的領導幹部“進貢”,逢年過節,更是繁忙;三是發紀念品;四是付所謂“諮詢費”、“勞務費”。總之,送上一份份好處,花樣之多,形式之活,使人難辨真相。
12位委員認爲,“公賄”往往走的是“私事公辦”的歪路,私事,即爲自己撈好處、升職務、調崗位等等,“公辦”就是以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的名義做幌子,用的是公家的錢,有的虛開發票衝抵,有的用白條子報賬,有的私設小金庫。
對此,委員們建議,對“公賄”現象嚴格追究責任,特別是建立健全財務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嚴格管理好預算外資金,切斷“公賄”財路。要加強審計監督,對所有經濟情況進行全面審計,確保清正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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