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區劃司司長戴均良日前在接受《財經時報》採訪時稱:對經濟不夠發達的地區的鄉原駐地可作爲一般行政村;弱鎮可以作爲示範中心村;有經濟特色的鄉鎮或併入城關鎮的鄉鎮原駐地,可作爲特色經濟園區;兩個強鎮合併,被撤鄉鎮駐地可作爲經濟副中心。
隨着落實農民增收、加快農村發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成爲中央各有關部門的重中之重,撤併鄉鎮建制、減少鄉鎮機構人員、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正爲社會廣泛關注。截至2003年底,全國已有25個省區市進行了鄉鎮撤併工作,福建、河南、甘肅、新疆則展開試點,準備逐步推行。
與此同時,全國鄉鎮總數減爲38290個,與1987年相比下降了47%,與1999年底相比減少了16%。2003年,廣東撤併230多個鄉鎮,成爲全國撤併鄉鎮最多的省份。
今年中央《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見》(簡稱“1號文件”)也提出,“進一步精簡鄉鎮機構和財政供養人員,積極穩妥地調整鄉鎮建制,有條件的可實行並村”。主管這項工作的民政部區劃司司長戴均良近日接受《財經時報》專訪時認爲,由於各地情況差別很大,被撤鄉鎮駐地定位不能只有一個模式。
他分析,對經濟不夠發達地區的鄉原駐地,一般可作爲一般行政村;條件較差的弱鎮可以作爲示範中心村,繼續完善爲居民服務等部分功能;具有經濟特色的鄉鎮或併入城關鎮的鄉鎮原駐地,可作爲特色經濟園區,爲經濟服務的功能仍應繼續強化;兩個強鎮合併,被撤鄉鎮駐地可作爲經濟副中心。
四省將推試點
《財經時報》:近年來不少地方進行了撤併鄉鎮工作,按照中央“1號文件”進一步提出的要求,在新一輪的農村改革中,這個問題將會怎樣推進?
戴均良:撤併鄉鎮工作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就有地方在操作,並從安徽、貴州、四川等省起步。1998年國家機構改革後,鄉鎮撤併工作逐漸在全國大部分地區鋪開;2001年,民政部會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建設部、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
《財經時報》:長期以來,鄉鎮一直是中國農村基層重要的管理層次之一,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具有穩定意義。爲什麼要撤併鄉鎮呢?
戴均良:中國鄉鎮行政區劃的基本格局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建國以來,儘管經歷了幾次調整,但從總體上看,鄉鎮規模仍然偏小,佈局不盡合理,鄉鎮政府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現象在一些地方非常突出,不僅提高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還給農民增加了沉重的負擔。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近年來交通、通訊條件改善,鄉鎮經濟體制和鄉鎮政府職能有了很大轉變,鄉鎮規模與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凸顯。近年來大部分省區市從本地實際出發,相繼開展了以擴大鄉鎮區域規模爲特徵的撤併鄉鎮工作。
條件成熟11省提速
《財經時報》:既然大部分省份已經撤併了一些鄉鎮,爲什麼還要進一步撤併?今年的具體安排是怎樣的?
戴均良: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還有部分省區一直沒有調整鄉鎮建制,而經濟、交通、通訊條件不斷改善,這些地方撤併鄉鎮的條件也已逐步成熟。
另外,還有部分省的鄉鎮撤併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完成的,有條件、有必要的還可以繼續調整。關於這項工作,今年我們的要求是:已經開展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並已基本調整到位的地方,要不斷完善鄉鎮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尚未全面開展鄉鎮撤併工作和調整尚未到位的地方,要加強科學規劃和論證,着眼於農村經濟和小城鎮建設的長遠發展,充分考慮行政管理的需要、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以及行政區劃歷史沿革和羣衆習慣、意願等因素,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撤併工作。
今年全國將有11個省份較大幅度開展撤併鄉鎮工作,其中有7個省份以前沒有開展過這項工作,有4個省份曾經搞過鄉鎮撤併,今年進一步加大力度。另外有一些省份將進行小幅度調整。
需處理好五大問題
《財經時報》:撤併鄉鎮會涉及幹部安排,人員分流,資產、債權和債務的處置等問題。從這幾年的實踐看,要注意一些什麼問題?
戴均良:這項工作確實很複雜、很敏感,不僅僅涉及幹部問題,更關係到農民羣衆的切身利益。
首先,要確保穩定,這是一個前提條件,需要嚴明的組織紀律保障。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各項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和廉政紀律,加強審計和監督。堅持局部服從全局、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
其次,新的鄉鎮機構設置要從當地實際出發,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覈定編制。各地應適應政府職能和工作方式轉變的需要,從理順職能、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目標出發,與縣鄉機構改革、農村稅費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結合起來,搞好鄉鎮各類機構的調整、壓縮。
第三,以調整撤併鄉鎮爲契機,貫徹平等公開擇優的原則,進一步規範鄉鎮機構編制管理和幹部人事制度,在鄉鎮幹部和事業單位人員調整中採取競爭上崗、民主評議、實行聘任制等做法,優化鄉鎮幹部隊伍。對需要分流的鄉鎮幹部和事業單位人員,可採取提前退休或退二線、轉崗交流、培訓、創辦經營性實體、離職從事個體經營等途徑,妥善安置。
第四,重視新鎮域的建設發展規劃和被撤鄉鎮駐地集鎮的合理定位。調整撤併鄉鎮後,新鎮域的小城鎮基礎建設應以新駐地爲重點,對被撤駐地的建設應予以控制,防止出現新的重複建設。
第五,對於合併鄉鎮的集體財產統一審計、統一併賬、統一管理。對有關鄉鎮的財務審計和封賬,必須在調整撤併實施前進行;對債權債務關係,應明確其轉移到新建的鄉鎮政府,並向羣衆和有關方面做出承諾;明確土地承包合同不變等政策。對違反財經紀律、擅自處理集體資產的,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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