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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消費者在找經營者反映問題時,要麼聽到“負責人不在”的推辭,要麼嘴上答應“馬上解決”,卻讓消費者無休止地等待。從今天開始,這種無理拒絕或故意拖延消費者合法要求的行爲將受到罰款1萬元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昨晚,國家工商總局正式公佈了《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總局新聞發言人劉小平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多年來實踐的情況以及隨着市場經濟發展,消費者權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規定》對有關約定與承諾、缺陷商品、格式合同、購物憑證特別是經營者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合法要求等問題做出了具體的界定和要求,增強了執法的操作性,加大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
《規定》共有6條內容,其中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在消費者有證據證明向其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過15日,並且兩次以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解決的,視爲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對此,工商機關將依據《消法》第50條的規定給予1萬元直至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另外,按照這一新《規定》,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後,向經營者索要發票、收據、購貨卡、服務卡、保修卡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且不得加收任何費用。消費者索要發票的,經營者不得以收據、購貨卡、服務卡、保修證等代替。有正當理由不能即時出具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協商的時間、地點送交;如果經營者要求消費者到指定地點索取的,應當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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