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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A級通緝在逃犯罪嫌疑人馬加爵3月15日晚7時30分左右在海南省三亞市落網。據介紹,3月15日晚上約7時15分,馬加爵蓬頭垢面出現在三亞市河西區河西第一菜市場門口,在一個垃圾箱裏撿食物吃。當時一位陳姓摩的司機見其很像被通緝的馬加爵,於是在進行跟蹤後撥打110報警。馬加爵很快被警方抓獲。
雲南大學四名學生2月23日被發現遇害在該校學生公寓,而犯罪嫌疑人馬加爵3月15日被抓獲,應當說對該案犯罪嫌疑人的緝捕速度是比較快的。縱觀整個緝捕過程可以看到,馬加爵的快速落網是與公衆知情權得到尊重分不開的。假設雲南大學兇殺案沒有及時被披露,如果警方沒有“廣而告之”馬加爵畫像及動態發佈其流竄情況,三亞那位摩的司機就不可能成功舉報,馬加爵落網的時間就可能會推後。
及時發佈突發性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詳細情況,首先是公衆知情權必須得到尊重的需要。對於突發性事件及重大案件,公衆“天然”地擁有知情的權利,因而及時告知相關情況應屬有關方面的義務與職責。
發生突發性事件及重大案件後告知公衆與社會,也能夠起到使公衆防患於未然,採取措施防止受到傷害的作用。特別是將重大惡性案件及其犯罪嫌疑人的詳細情形公之於衆,能夠在相當程度上避免再次甚至是不斷傷害羣衆的事件發生。楊新海所以能在兩年時間內連殺五六十人,不能說與案情發佈不及時,羣衆因此而防範不夠無關。
將重大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情況告知公衆與社會,也有利於案件的破獲及較快抓捕嫌疑人。“羣衆的眼睛是雪亮的”,無數雙眼睛總比有限的幾雙眼睛更爲銳利。如果在案情及嫌疑人情況的披露上遮遮掩掩,那就等於是放棄了發動羣衆這一有力的制勝法寶。
長期以來,有些司法機關總是將羣衆知情權與偵破案件對立起來,片面認爲如果披露偵破過程就會“打草驚蛇”,不利於破案。其實羣衆知情權與案件的偵破並非對立而是相輔相成的關係,馬加爵因羣衆舉報快速落網就證明了那種假借“案件保密”理由拒絕公衆知情權的做法的不正確。對於尊重公衆知情權還是應當更多地從積極的一面去考慮,如此在看待公衆知情權上纔可能會有正確的認識,也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
馬加爵的落網是大快人心的,但該案的偵破更讓人看到了公開、透明,尊重公衆知情權的巨大價值及其深遠意義之所在。關於這一點,此次緝捕馬加爵過程中警方的做法是具有借鑑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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