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二十日,臺灣地區將舉行四年一度的“總統”選舉和首次“公投”。陳水扁最終提出的“公投”議題,不論是“強化防衛能力”還是“建立和平架構”,其實質都是打着所謂“和平”的旗號,企圖逐步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即使是“和平公投”,也是爲“臺獨公投”做準備。
必須指出的是,“臺獨公投”既無國際法依據,又違背了聯合國憲章。
從歷史和法律的角度來看,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和一九四五年的《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確定了臺灣法律地位,明確臺灣是日本所竊取的中國領土,明定日本在戰後將臺灣歸還給中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條約,爲中國處理戰後臺灣問題提供了國際法的依據。由此,臺灣歸還中國成爲一項在國際法上有拘束力的條約義務。對中國而言恢復對臺行使主權,則是遵守條約的權利。
此外,從“政府繼承理論”角度來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以前,中華民國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享有對全中國(包括臺、澎、金、馬地區)領土的主權和所有權。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以後,按照國際法的“政府繼承理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其成立前中國政府的延續,是一個既存的國際法主體,是此前中國一切正當權利的承接者。
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憲章第一條中關於“民族自決”的法條,是一九四四年至四五年間,二戰盟國在共擬聯合國憲章草案時達成的共識,即世界上若繼續存在殖民地與殖民主義,勢必對世界和平造成困擾。因而提出了以“民族自決”原則的辦法來終止殖民地與“非自治領土”。所謂“民族自決權”是指殖民地人民或託管地、非自治領土的人民在非殖民化過程中所行使的實現國家獨立的權力,他們在行使民族“自決權”而完成獨立時,並沒有損害到宗主國的領土主權完整。
臺灣不屬於殖民地或託管地,而是作爲中國的一部分,根本不存在“獨立自決權”的問題。陳水扁主張“公民投票”、“住民自決”臺灣前途的做法,也不符合“民族自決權”原則。這種實質上的“臺獨公投”不僅是將臺灣人民引向歧途,而且是分割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阻繞國家統一。
不管陳水扁在“公投”問題上怎樣包裝、辯解,都不能掩蓋他爲未來舉辦“臺獨公投”打開通道的險惡用心。“和平公投”不僅隱藏着島內暴動危機,影響經濟發展,也不符合臺灣人民求和平、求安定、求發展的主流民意。而陳水扁和島內分裂勢力一再推動的“臺獨公投”既無國際法依據,又違背了聯合國憲章,是註定要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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