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8日對董峯、董峻、楊莉萍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上訴案進行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先後組織51人偷越國境的主犯董峯被判處無期徒刑。
董峯與楊莉萍是夫妻,兩人曾因騙取出境證件罪分別被法院判刑,董峯還處在假釋考驗期。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董峯僞造申請出境簽證所需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境內單位的出國派遣書、國外公司團體邀請函、行程表、擔保書及戶籍資料等材料,騙取出境簽證,先後組織51人偷越國境。
爲提高偷渡成功率,董峯還對偷渡人員進行“培訓”,並安排出境的時間、地點,親自或安排他人運送部分偷渡人員出境。這51人中,至今有28人滯留日本,3人主動回國,11人已被日本遣返,9人獲得簽證後沒能出境。董峯在組織偷渡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00餘萬元,被遣返人員追討後還實際獲利180餘萬元。
董峯作案期間,董峻受董峯指使,多次駕車接送偷渡人員辦理申請出境手續,專程赴北京爲偷渡人員購買機票,並幫助董峯轉移藏匿鉅額贓款、申請出國的虛假材料、偷渡人員的出入境證件等。楊莉萍在董峯指使下,多次打印申請出境所需的派遣書、外國邀請函等虛假材料,並多次爲偷渡人員辦理申請出境手續。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此案時認爲,董峯多次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爲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且組織偷越國境人數衆多,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又系主犯,依法應予懲處。董峯又是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撤銷假釋,實行兩罪並罰。
一審法院認爲,董峻、楊莉萍明知董峯從事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的活動,仍受其指使,多次協助董峯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爲均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董峻、楊莉萍均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撤銷對董峯假釋的刑事裁定,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連同董峯前科犯罪尚未執行的刑罰,法院決定對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還判處董峻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楊莉萍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董峯犯罪團伙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犯罪工具汽車二輛、筆記本電腦一臺等予以沒收。
判決後,三被告人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海高院經審理認爲,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量刑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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