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少女遭強姦後到縣公安局報案,22天后,竟被辦理案件的公安局副局長再次強暴。原福建省周寧縣公安局副局長陳長春近日被法院以強姦罪、妨害作證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僅3年,周寧縣檢察院認爲法院輕判,近日依法向上級檢察機關提請抗訴。
遭到公安局副局長陳長春強姦的少女陳某某是周寧縣一發廊老闆的女兒,2001年5月9日被人強姦報案後,14歲的她舊傷未愈卻遭新創。5月31日20時許,陳長春和外地朋友共進晚餐後,以瞭解案情爲由,讓其駕駛員將她接到賓館房間,不顧陳某某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少女被陳長春強姦後離家出走,母親邵某託人尋找,被南平警方找到後,她說出了被陳長春強姦的經歷。案發後,陳長春分別指使他的駕駛員和外地朋友作僞證爲其逃避罪責,並於6月6日出資5000元賄買受害少女及其母親,隨後又將受害人母女帶離案發地。罪行敗露後,陳長春畏罪潛逃,兩年半後,2003年11月4日終於被警方從漳州南靖抓捕歸案。
2004年3月初,周寧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判決,法院認爲,"被告人陳長春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姦淫婦女,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陳長春還指使他人作僞證以及賄買的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其行爲又構成妨害作證罪。""但被告人陳長春在實施強姦過程中,當被害人喊疼痛時,未繼續實施姦淫,可酌情從輕處罰",最後判決,"被告人陳長春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兩罪並罰,原縣公安局副局長陳長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僅3年。周寧縣檢察院認爲處罰太輕,近日向寧德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周寧縣檢察院認爲,被告人陳長春身爲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刑偵工作,明知陳某某是自己辦理的強姦案受害人竟對其強行姦淫,強姦罪處罰具有酌定的從重情節。原審被告人陳長春身爲司法人員,爲逃避罪責,指使四人妨礙作證,犯妨害作證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司法人員此罪應從重處罰,有法定的從重情節。
強姦罪是3年到10年的刑期,妨害作證罪是1年到3年的刑期,並且陳長春不管是法定的從重情節還是酌定的從重情節都具備,所以檢察院認爲法院從輕判處不妥。縣檢察院有關人員說,此案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司法機關聲譽,一審判決不但未依法對原審被告人犯妨害作證罪從重處罰,卻以被告人陳長春在實施強姦過程中,"當被害人喊疼痛時,未繼續實施姦淫"爲由,從輕處罰,於法無據。這位人士進一步解釋說,"未繼續實施姦淫"讓人誤以爲是犯罪中止或強姦未遂,其實不然,被告人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爲,法院對強姦罪和妨害作證罪本身也已經認定,所以對陳長春判處有期徒刑3年明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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