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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獲悉,《基金會管理條例》將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此舉旨在使基金會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民政部副部長姜力說,基金會是利用個人或者組織捐贈的資產從事公益活動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必須以從事公益事業爲目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
截至2003年底,全國經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有近1200家,其中在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基金會有80家。這些基金會在社會諸多領域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據2002年不完全統計,80家全國性基金會的基金擁有量達到近30億元人民幣,當年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約兩億元人民幣。但總的說來,我國基金會的數量不多,規模不大,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
據瞭解,新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與過去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內容更加詳實,體系更加完整,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界定了基金會的概念,進一步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其次是拓寬了基金來源,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首次將基金會分爲“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衆募捐的基金會)及“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衆募捐的基金會)兩類;第三是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規範了基金會的活動,並從基金會自律、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方面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以確保基金會活動的規範、公開和透明;四是明確了稅收優惠原則,加大了稅收支持和監管力度。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李本公向記者表示:“民政部作爲登記管理機關,對基金會是否進入證券市場,既不鼓勵,也不遏制,這是基金會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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