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雜誌注:本期《財經》雜誌於3月19日付印當天,“南都案”在廣州市東山區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南方都市報原副主編兼總經理喻華峯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0000元;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50000元;其犯罪所得贓款100000元予以追繳,返還南方都市報。被告人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原社委、調研員李民英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100000元;其違法所得的97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6月,被告人喻華峯與南方都市報8名編委利用職務便利,以補發年終獎爲名將580000元進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華峯分得100000元,佔爲已有。
另外,2001年初至2002年4月,被告人喻華峯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報併兼任南方都市報主編期間,爲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感謝被告人李民英對南方都市報開拓廣告業務的支持和發放年終獎爲名,先後2次賄送給李民英共800000元。
對李民英受賄一案,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初至2003年,被告人李民英在擔任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社委會委員、調研員以及兼任南方都市報主編期間,利用其分管下屬單位南方都市報的職務便利,先後四次收受賄款共970000元。
一審判決後,喻、李二人的辯護人均表示不服,將提起上訴。
市場化激勵機制還是貪污與行賄?《南方都市報》經濟案一審開庭,犯罪認定各執一辭,未有判決
3月初,輿論關注已久的《南方都市報》經濟案在廣州市東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人們由是獲知,主要涉案人、該報總經理喻華峯被控罪名爲“貪污10萬元”,以及在四年內先後“行賄97萬元”;而該97萬元的接受者,《南方日報》集團分管社委、調研員李民英則被控受賄罪。
創辦於1997年的《南方都市報》系中共廣東省委機關報《南方日報》的子報,也是報業繁榮的廣東地區在經營上頗爲成功的一份報紙,2003年盈利高達1.6億元人民幣。而根據《南方日報》集團內部的有關規定,該報也曾獲爲數不菲的獎金。
據《財經》瞭解,廣州檢方對此案的調查至少進行了七個月之久,最初將喻華峯帶走調查的緣由爲“羣衆舉報涉嫌受賄500萬元”。喻、李二人分別於今年1月14日和15日被捕,並於2月16日被廣州市東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在法庭上,控辨雙方各執一辭。公訴人指控喻指使手下領取公款私分,屬貪污;喻、李二人皆爲公職人員卻發生97萬元的鉅額現金往來,屬行賄受賄。而辯方律師則以喻、李案實爲“企業化運作的媒體與傳統管理體制衝突”爲出發點做無罪辯護,認定喻所分得10萬元乃“獎金”而非“公款”;而喻、李之間的金錢往來,則是市場化激勵機制突破傳統體制限制而採取的變通措施。
喻、李兩案均未當庭宣判。
“公款”“獎金”之爭
4日上午8時10分,喻華峯的13名同事和5名家屬靜候在法院門口等待開庭。法院電子幕牆顯示,《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社委、調研員李民英因涉嫌受賄將在次日出庭受審。但喻案開庭的信息意外地未予公佈。
8時35分左右,35歲的喻華峯頭戴黑色頭套、身穿黃馬甲,出現在僅有30個旁聽席位的206號法庭。喻的妻子向麗一見之下,失聲痛哭。
對喻華峯案的庭審持續了整整一天,有關貪污罪的舉證和辯論花費了庭審2/3的時間。
作爲公訴人的廣州市東山區檢察院指控,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時任《南方都市報》(以下簡稱南都)副主編、廣告部主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喻華峯,利用職務便利,指使南都計財室鄧海燕、王培興,冒用該報廣告部業務員張曙光、江北和袁友興三人名義,計提廣告部副總經理廣告超額完成任務獎826715.85元;以業務員李瓊芳名義計提廣告銷售成本節約獎405457.99元;以業務員李零一名義計提1999年第四季度結餘的廣告部獎金271015.06元。以上款項共計1563511.32元。其中的58萬元,於2001年6月被喻“夥同南方都市報其他八名編委會成員私分”,喻本人私分10萬元,構成貪污。
儘管對事實沒有異議,但控辯雙方對上述款項的性質和分配程序的認定,卻大相徑庭。
在款項性質上,公訴方認爲,這156萬餘元在財務賬上爲個人獎金計提,卻並非供領款人所用。並且,參與以個人名義領取這筆款項的五名業務員中,有四人在證詞中指出,他們並不知道自己所領款項的實際用途。因此,這筆錢,包括被南都編委會“私分”的58萬元,仍然屬於國有事業單位的“公款”。
喻華峯在庭審時稱,這156萬元屬南都經營部門員工的獎金,是自己根據編委會的決定,“說服”下屬拿出來供全體南都員工分配,根本目的在於平衡採編人員、行政人員和經營人員的收入差距。至於“借用”業務員個人名義計提,這樣的方式的確存在一定問題,但這也是因爲南都經營部門沒有自己的賬號,不得已而爲之的做法。
喻的辯護人稱,作爲《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的子報,南都每年與報業集團簽訂《年度二級覈算方案》。按照該方案,南都在完成一定的經營任務後,可從集團財務部計提集體獎金。此外,按照南都制定的《南方都市報廣告部承包合同》和《廣告業務管理大綱》,其廣告經營人員在完成一定經營任務後,可從集團財務部計提個人獎金。
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南都在2000年的利潤中足額提取了總計4488943.80元的集體獎金,其中包括利潤超額獎2190650.98元、廣告超額任務獎1892834.83元、廣告節支獎405457.99元,以上獎金用於南都員工當年的年終獎金髮放。加上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間張曙光等五名廣告業務員陸續計提的個人獎金1563511.32元(這筆錢後來被分配給南都採編、行政部門的員工),2000年度南都員工集體分配的獎金共計6052455.12元。
辯方律師據此證明,這605萬餘元均爲南都員工在2000年分配的集體獎金,這筆獎金既已從集團財務部提出,就不能算是公款。因此,喻作爲南都編委會成員參與分配的58萬元獎金,也不是公款。
在上述156萬餘元的分配程序上,控方認爲,南都編委會“在喻的提議下”,在未向全體員工公開的情況下私分了其中的58萬元,以上事實符合構成貪污罪的要件。
但辯方注意到,控方提供的南都6位編委的證詞中,提及這筆錢的分配是在南都編委會上由時任主編的程益中提出、並集體討論通過的。辯方據此反證:既然是集體討論通過,則這筆錢的性質是合法的獎金收入,符合報社的分配程序,而不是貪污。
辯方還指出,企業畢竟不同於政府,在一個現代企業裏,獎金領取通常都不是以公開的方式,南都編委會分配58萬元獎金沒有通告所有南都員工,並不能否認獎金的合法性。
辯護律師還在庭上稱:“如果連這種獎金分配都算是貪污的話,那麼中國媒體乃至絕大多數國有企業的年終獎分配將普遍存在貪污,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大部分也都是貪污犯。”
爲什麼行賄?
公訴人對喻華峯的另一項指控是涉嫌行賄。
公訴人指控,2000年初至2003年4月間,爲感謝《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社委、調研員李民英在分管南都及兼任南都主編期間,對其分管南都廣告業務的支持,“爲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喻華峯以年終獎的名義,分別於2000年初、2001年初、2002年初和2003年4月,在李民英辦公室向李送上1萬元、20萬元、60萬元和16萬元的現金。
根據控方提供的證據,喻華峯送給李民英的四筆錢,前三筆是先以喻個人獎金的名義劃撥到喻的賬戶上,後由喻交給李;第四筆則以南都人力資源部總監李洋的獎金名義劃撥到李洋賬戶,由李洋交給喻,再由喻交給李。控方認爲,這97萬元的錢財往來存在於喻、李私人之間,當屬行賄受賄行爲,而並非南都向李民英發放獎金的行爲。
辯方則稱,這97萬元是喻華峯代表南都給李民英的獎金。大量經營人員的證詞表明,李爲南都廣告客戶的拓展做了大量工作,很多廣告客戶都是李親自出面談判確定的。李爲南都所做的貢獻不是利用職權,而是憑藉辛勤勞動。
辯方指出,爲了表達對李的感謝,南都編委會多次討論給李發獎金。但是,按照傳統的管理規定,李作爲集團管理成員是不能從南都拿獎金的。但南都編委會認爲,南都近年來迅速發展,管理層都得到了應有的回報,惟獨李因爲上述管理規定而被排除在外,這是不公平的。爲實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南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了避開集團管理規定的做法——由喻華峯以個人的名義把獎金領出來交給李民英。這種做法是代表南都的,對於南都管理層而言是一種心照不宣的默契。
辯方承認,上述做法是不合適的,“但通過個人名義給一個做出巨大貢獻的人發獎金本身,就體現了中國媒體在特殊管理體制下的一種尷尬和無奈。”辯方稱,《南方日報》報業集團是半機關化的國有事業單位,而南都則明顯是一個走現代化經營之路的企業。正是這種特殊的管理體制,造就了李民英貢獻與收入不對等的現實,造就了喻華峯和李民英的悲劇。
庭審中,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集中在喻、李之間是否存在不正當利益關係,即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公訴人指控,喻向李送錢是爲了獲得李的默許,將預收廣告款計入當年業績,從而虛增當年業績以多獲得獎勵。
喻到底有無從上述行爲中受益?辯方指出,南都在財務上實行“收付實現制”,即把每年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爲考覈總經理業績的標準。在南都每年的廣告經營中,既有預收的來年的廣告款,也有相當數目的當年應收廣告款不能在當年到賬。採取“收付實現制”是一種既定的財務安排,不存在“不正當利益”。
辯方繼而指出,根據南都財務部門提供的計算結果,喻通過將預收廣告款計入當年業績的做法,歷年累計提前獲得了約37萬元獎金,這筆錢不及其“行賄”金額的1/2,不符合行賄邏輯;同時,預收款記入當年業績後,也就不能再計入來年的業績。而因爲每年的獎勵政策有所不同,喻實際上少得獎金82411.67元。
公訴人轉而指控稱,喻此舉是爲了通過李的權力,“提前獲得南方都市報的承包合同”。
但辯方認爲這只是控方的推斷,並無依據。因爲喻到南都之前,在《南方週末》從事廣告業務時,每年已有近80萬元的收入,喻是在集團領導勸說下才來承包當年虧損的南都廣告部的。承包合同不只意味着收益,也意味着承擔風險。辯護人稱:“在以後的幾年裏,喻華峯出色的業績、南方日報報業集團高度的評價以及喻華峯每年所獲得榮譽和獎勵都表明,喻華峯不可能需要靠行賄才能獲得承包合同,所謂‘爲了獲得承包合同’純粹是毫無根據的胡亂猜測。”
辯方還指出,58歲的李民英從2001年12月28日起,職務已經變爲調研員,是一個顧問的角色,沒有實際職權。而喻送給李的總共97萬元獎金中,有76萬元都是在2002年以後送的。即使在2001年12月前李任南都主編及作爲分管南都的集團社委時期,喻的職務任免、工資獎金的確定,以及集團與南都的二級覈算承包方案,都是由集團社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的,而並非由李民英說了算。因此,喻不可能通過李的職權得到利益,因此二人沒有行賄受賄的動機。
“自首”與“辯解”
3月5日,同在東山區法院206號法庭,《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社委、調研員李民英因涉嫌收受喻華峯97萬元賄賂出庭受審。
相比喻華峯案審理了整整一天,李案庭審僅上午半天即告結束。
檢方在起訴書中稱,2000年初至2003年間,李利用擔任集團社委、調研員,分管南都工作及兼任南都主編的便利,多次收受南都副主編、廣告部經理喻華峯以年終獎名義賄送的總計97萬元現金,併爲喻分管南都廣告業務謀取利益。
檢方在起訴中稱,“李民英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庭審中,已經全部退還97萬元“贓款”的李明英承認自己收下這筆鉅款確實有違相關規定。但他同時表示:“這樣規定與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並不一致,與《南方都市報》乃至相當多的媒體,屬事業單位又實行企業管理、企業經營的特殊經營實體性質並不符合。”
李的辯護律師指出,依照有關規定,應對李的行爲進行黨紀和政紀處分,但李的行爲並不構成犯罪。因爲檢察機關指控李“構成受賄罪的證據嚴重不足,遠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同喻案辯護人一樣,李案辯護律師也出示了喻華峯實際上少得獎金的證明。他並指出,無論從法律認定還是司法實踐中,都不能僅依據李、喻二人的上下級關係就對二人定罪。
“南都案”由來
自2003年7月21日喻華峯首次被廣州市檢察院調查至今,喻案几經波折。其涉嫌經濟犯罪的罪名,也從最初的受賄,變成了最後由檢方公訴的貪污、行賄。
2003年7月21日,廣州市檢察院根據羣衆舉報“喻華峯受賄500萬元”,開始對其及南都進行調查。當晚12時,喻被帶離南方日報社。
7月22日,南方日報報業集團機關紀委副書記周銘武來到市檢察院,對方要求南方日報集團機關紀委對喻實行“雙規”,周不同意。當晚10時,由魏東(注:南都行政副總監)擔保,喻被取保候審。
2003年12月17日下午,廣州市檢察院再次找喻談話。其理由,仍然是喻“涉嫌受賄”。當晚11時,檢察院再次要求南方日報集團紀委對喻實行“雙規”,未果。兩小時後,檢察院再次將喻帶走。
12月18日,廣州市檢察院下達“穗檢局二監2003貳號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對喻執行監視居住。
2004年1月5日,廣州市公安局及稅務等部門的30多名工作人員到南都財務室,查封全部賬目。
1月5日,檢察院派人到南方日報集團調查取證,李民英被帶走。兩天後,李民英被刑事拘留,並於1月15日被逮捕。在被調查期間,李交代了南都年終獎發放的情況,以及自己累計收受喻華峯97萬元現金的事實。
1月9日,喻華峯涉嫌貪污、行賄被拘留,並於14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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