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18日就興業縣“1·3”森林大火案作出一審判決,肇事者樑志書犯放火罪,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4年1月3日下午,玉林市興業縣賣酒鄉黨州村經濟場後嶺發生山林火災。該鄉立即組織幹部前往撲救,不料火勢過大,11名救火人員在滅火過程中被困山谷,不幸身亡。玉林市及興業縣組織了上千人的隊伍增援,大火在4日晨被撲滅。經估算,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約爲93公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9萬多元。犧牲的11人被追認爲革命烈士。警方隨後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樑志書。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月3日14時許,被告人樑志書從家中拉3頭牛到黨州村長嶺山附近放牧,15時許,他讓牛自行去吃草,自己則用菸絲捲成一支菸點燃,邊吸菸邊揀柴。在揀柴過程中,將未熄的半截煙隨手丟棄到一堆柴草上,並繼續在附近揀柴。數分鐘後,樑志書發現丟菸頭處已經燃起大火,便砍來一根灌木枝撲火。但當時颳起了大風,火勢越來越大,樑志書看自己已無力將火撲滅,便放棄救火,轉而追趕自己的牛。
2003年12月11日至案發當天,玉林市連續25天無雨,空氣非常乾燥,處於森林高火險期。當時11名救火隊員所處的山坳尾部,乾枯的植被很厚,有大量遇火即燃的燃材;所處的特殊地形引發“狹管效應”,致使局部發生旋轉大風,瞬間林火蔓延,這是造成撲火人員遇難的主要原因。
法院認爲,被告人樑志書在其亂扔菸頭引起火災後,負有奮力將火撲滅以避免火災發生的義務,但其沒有積極撲救,也沒有向有關部門求救,任由火勢蔓延,造成重大的山林火災。被告人樑志書明知其行爲引發了山林火災的嚴重後果,卻放任該後果的發生,客觀上亦造成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及11名救火人員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爲構成了放火罪。另外,被告人樑志書的辯護人提出本案11名救火人員死亡與樑志書的犯罪行爲沒有因果關係,法院經過覈查認爲,11名救火人員是爲了撲滅被告人樑志書造成的山林火災而死亡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樑志書犯放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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