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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天津市河西區某小學輟學學生小濤(化名)受販毒人員僱用販賣毒品海洛因0.68克,因其犯罪時已經年滿十四周歲,按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應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法院審理,小濤被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這是本市迄今爲止,首例小學生販毒案。
派出所內結識“二梆子”
回憶起案發的前前後後,小濤說:“我是在派出所認識“二梆子”(後來得知其爲販毒人員)的。當時,二梆子覺得我比較機靈,就讓我給他幫忙,具體幹什麼,他沒有說,我沒有答應。”
“2003年8月初,我在一次偶然的機會又碰到了二梆子,他又一次讓我跟他一起幹,具體幹什麼他也沒說,只是讓我將一個小紙包送到指定地點,交給指定的人,每送一次貨就給我提成5塊錢。我考慮了一下,就答應了。紙包中包的是什麼,我並不知道。送了幾次貨後,我一分錢提成都沒有拿到。每次送完貨後,二梆子都說錢先由他給我存起來,最後一起結賬。這樣,爲了能早點拿到更多的提成,我一次次幫着二梆子送貨。”
“知道真相時我嚇壞了”
“在一個偶然的機會,我給客戶送貨時,看到客戶正躺在牀上,用錫紙託着什麼東西湊在鼻子旁邊拼命吸着。錫紙上託着的白色粉末就是我每天送的貨。我腦子裏馬上聯想到電視裏吸毒人員吸食毒品的場景。我一下子明白了自己每天都在乾的事情是販毒,當時我嚇壞了。我回去後向二梆子提出我不幹了。二梆子和他身邊的一些人馬上變了臉色,威脅我,如果我退出,不但提成拿不到,還要我沒有好果子吃,我被迫繼續爲他們送貨,但是心一直在嗓子眼懸着,惟恐被警察抓了。從此之後,二梆子他們每次從南方上來貨,分裝成小包時也不再揹着我。”
送“貨”時當場被抓
“2003年8月22日,從上午10點開始,我便開始給客戶送貨。二梆子用電話幫我聯繫好後,我先去小海地某居民樓給一位姓闞的人(已被強制戒毒)送去一包白粉(後經鑑定爲海洛因,重量爲0.12克)。回到二梆子的住處,二梆子又交給我三包白粉,讓我分別送給劉某某、張某某、鄭某(均已經被強制戒毒)。當我把最後一包貨交給鄭某時,警方當場把我抓住了。”
“我恨死他了”
進行提訊時,小濤很配合。他告訴檢察官,他最初真的不知道二梆子是在販毒,後來知道了,想不幹二梆子又威脅他,所以纔有了今天的被抓。
檢察官:你幫二梆子販毒拿到了多少提成?
小濤:一分錢也沒有拿到。每次他都說,將來一起結賬。
檢察官:你相信他嗎?
小濤:當時,我還是相信他的。現在,我明白了,我是被他利用了。因爲我年紀小,不容易引起警察注意,即便被警察抓了,也不會有太多麻煩。
檢察官:你現在後悔嗎?
小濤(點點頭):後悔。我恨死二梆子了。他真的太狡猾了。
考慮到小濤尚未成年,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在庭審過程中,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小濤和其辯護人沒有表示異議。
檢察機關在對小濤被他人唆使販毒一案發表的意見中,認爲小濤販毒主觀惡意並不明顯,屬於受人利用。因此,檢察機關發表量刑建議時認爲,被告人小濤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爲已經構成販賣毒品罪。但是鑑於被告人小濤實施犯罪行爲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屬於未成年人犯罪,且系被他人指使的初犯,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請法庭合議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予以支持。被告人小濤的行爲已經構成販賣毒品罪,考慮到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爲尚未年滿十六週歲,且系被他人指使的初犯,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其法定代理人又能積極繳納罰金的實際,故依法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小濤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檢察官說案
南開區人民檢察院一位專門辦理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的檢察官在分析本案時認爲,小濤之所以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給我們留下的教訓是深刻的,在這個問題上,小濤所在的學校、小濤的家長以及小濤本人都負有一定責任。
14歲的他原本應該天真活潑地奔跑在校園的操場上,專心致志地在課堂上聽老師教課,接受正規的教育,可是被告人小濤將不得不在看守所中度過幾個月的時光。
小濤所在的學校、家長對長期輟學的小濤不聞不問,尤其是作爲小濤的法定監護人,對自己的孩子在社會上“闖蕩”沒有及時給予必要的關心,最終使其被壞人利用,走上犯罪道路,值得每位家長深思與警醒。
作爲小濤本人,也缺少基本的是非辨別能力。這對於一個已經年滿十四周歲的孩子來說,這也是不應該的,尤其是他得知自己在販賣毒品時仍然繼續從事犯罪活動,顯然是缺乏基本的是非判斷能力的具體體現。這位檢察官提醒廣大青少年一定要增強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免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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