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制度在本屆人大會議上受到部分人大代表質疑,而《違法行爲矯治法》也被列入立法規劃。在“人權入憲”的大背景下,運行近50年的勞動教養制度的根本性改革已被提上日程
在剛剛結束的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共提出議案1374件,其中大會主席團通過並交由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達到641件。有媒體評述說,這兩個數字都達到了“歷史新高”。
在代表們提出的議案中,同樣創下“歷史新高”的,還有質疑勞動教養制度的議案。共有13件議案的內容與此相關——這個數字雖然不到議案總數的百分之一,但是在這些議案上簽名的代表卻達到420名,超過2984名人大代表的十分之一。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這些議案全部通過大會主席團審議,並交由法律委員會處理,100%的通過率頗耐人尋味。
420名代表質疑勞教制度
據媒體報道,在去年召開的十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已經有代表就此問題提出議案。但是議案總數只有4件,涉及代表127名。在短短的一年時間內,人大代表就此問題再次提出議案時,議案數量和代表數量同時超過了去年的3倍。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馬懷德教授認爲,造成質疑勞教制度的人大代表數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去年廢除了《收容遣送條例》,顯示出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決心,這給人大代表以極大的鼓舞,堅定了他們改革不合理的勞教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則在於,在“人權”入憲的大背景下,人大代表對保障人身自由的問題更加關注,落實憲法的意識增強了。
安徽代表徐景龍告訴記者,他真正開始關注勞動教養問題源自於發生在去年春天國務院廢除收容遣送條例以後。“我開始關注到現行規章制度與法律、憲法不相吻合的地方。”徐說。由此,徐景龍開始對勞動教養問題展開調研,並在今年會議上提出《制定輕違法行爲矯正法》議案。
通過調研他發現,勞動教養存在“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範”、“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過於嚴厲”、“程序不正當”、“規範不統一和司法解釋多元化”等等弊端,而這些也就成爲有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現象屢屢發生的根源。更有甚者,勞教制度在個別地方甚至成爲打擊農民上訪、打擊腐敗舉報人的“利器”。“這種現象必須儘快得到改變。”徐景龍說。
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處長楊梅喜也向大會提交了一份《關於對勞動教養制度儘快立法》的議案。他告訴記者,儘管在外人眼中,勞教制度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行爲的有利武器,但是在現實當中卻遭遇到越來越多的問題。“許多人就勞教問題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往往處於十分被動的地位。因爲勞教制度的許多內容界定非常模糊,從根本上來說還是一種無法可依的局面。”他同時還談到,正是出於此種考慮,目前公安部門勞教的人數已經大幅度下降,太原市去年勞教總人數二百多人,而過去人數比較多。
勞教制度已不合時宜
衆多代表談到,勞動教養制度自1957年確立以來,對於處理輕微違法行爲,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現有社會發生巨大變革的情況下,沿用帶有深刻歷史烙印的某些勞教規定,已顯得不合時宜。
而在1996年頒佈的《行政處罰法》、2000年頒佈的《立法法》等多部法律中,更是明文規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行政規章明顯與此相違背。
馬懷德教授則從程序和內容兩方面分析了勞教制度存在的各種問題。他談到,做出處罰行爲的機關在名義上是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但實際權力卻掌控在公安機關手中,由於這些權力缺乏相應的約束和制衡,存在濫用的現象。同時勞教處罰本身帶有不透明性,程序上也極不規範,被勞教人員很難行使應有的申訴、辯護的權利。從內容上講,勞教的範圍則從上世紀50年代以來一直處於一種擴張的趨勢,幾乎成爲一個“無所不包的大筐”,這對於人身權利的保護極爲不利。同時,1至3年的勞動教養期限比刑法中規定的最低刑罰時間還要長,違反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要對勞動教養制度進行改革就必須儘快將其司法化。”馬懷德強調說。
在今年提出的13件議案中,至少有10件議案是要求制定《勞動教養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沈巋在肯定的同時,表達了自己的隱憂。他表示,改革勞教制度並非是將其直接升格成法律如此簡單,這其中涉及對勞教對象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內容的逐條規範和細化,同時還要有相應的監督保障機制。沒有這些,即便是勞教制度變成法律,人身權利仍然有被“合法”侵犯的可能性。“無論怎樣,人大代表提出問題,並要求進行變革,這是一個很好的契機,公衆的參與和討論能夠爲立法機關提供更多的思路,也符合民主決策的原則。”
以違法行爲矯治取代勞教?
據瞭解,人大常委會日前已經將制定《違法行爲矯治法》列入五年立法規劃,並開始着手草案的起草工作。一位接近立法機關的法學專家透露說,勞動教養制度改革在人大、法院、檢察機關以及專家層面已經達成了高度共識,但是目前最大的阻力來自公安機關。“這畢竟是公安機關掌握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對於開展工作有極大的便利,輕言放棄並不容易。”
楊梅喜並不贊成是公安機關阻礙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看法,“現行的勞教制度給公安機關帶來的麻煩甚至比帶來的便利更大。”他認爲,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在維護社會治安過程中,確實需要一部能夠對“雖然違法但是還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爲進行處罰的法律,“正是這種空缺造成了勞教制度一再拖延的局面。”他同時建議,在爲勞動教養立法的同時,也要爲治安管理處罰進行立法,“兩者都是迫切需要法律規範的空白點。”
徐景龍闡釋了建議制定《輕違法行爲矯正法》的構想,“要明確輕違法行爲矯正是一種行政處罰而不是強制措施,範圍不能太寬;時間要縮短,最長一年,最短3個月;由公安機關行使執法權,同時完善內部辦案的制約機制和外部司法的救濟制度。”
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宋英輝在此前撰文中指出,勞動教養應定位爲一項獨立的法律責任制度,它介於刑罰與行政處罰之間,其性質是國家爲了懲戒、控制和預防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對符合條件者所採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進行強制勞動與教育的一種非刑罰性的司法處分,是行政處罰與刑罰的替代或補充方法;其發揮的功能則應該與國外所採取的預防犯罪、保衛社會安全的保安處分類似。這種處罰應該由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執行。同時要建立充分的救濟與複查程序,以及必要的賠償程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保衛社會與維護人權”相統一。
勞動教養制度的沿革
1957年8月,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國務院制定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這是我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正式確立勞動教養制度。1979年11月,國務院又頒佈了《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該規定確定成立勞動教養委員會,並規定了勞動教養收容人員的範圍、期限,以及勞動教養的監督等。1982年1月,公安部頒佈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是迄今爲止勞動教養制度最爲全面、詳盡的規範性文件。此外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會同其他部門下發的,針對勞動教養的個別問題所作的各種通知、報告、批覆等,也是勞動教養制度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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