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出版的香港報紙發表了一篇由數名臺灣記者撰寫的公開信,稱日前在臺南市發生的兩起槍擊案件,存在“令人難以理解的極大疑問”,信中分析了槍擊角度和陳水扁傷勢情況,並“基於多年的採訪經驗”,對此案提出若干疑點。該公開信摘要如下:
1.如果槍擊爲暗殺案件:
(1)吉普車前擋風玻璃共有兩個彈孔,表示共有兩槍,其中一槍先中玻璃,經過碰撞、折射,然後擊中呂秀蓮的膝蓋。
(2)第二槍是擦過陳水扁的肚皮,彈頭掛在陳的夾克上。
(3)依現場來看,兇手的位置應在馬路旁的行人道上,如以第一槍擊破玻璃留下的彈痕的情形看,應在車子的右前方。
(4)第二槍的位置因爲車子的前進速度,形成了幾乎與扁的位置成爲平行的角度。
(5)當時扁站在車子上,他的肚皮的位置應高於槍口的高度,故而傷痕應爲仰角,也就是低進高出,而不是有如電視上所播出的自右上進而左下出。
2.如果這是一個苦肉計:
(1)第一槍射穿玻璃而沒有玻璃擊碎。
(2)第二槍輕輕擦過扁肚皮,只形成淺淺的傷痕,彈頭在夾克上,並沒有穿透夾克,可見第二槍的威力,即使正確擊中扁的腹部,亦不可能穿過脂肪層和肌肉而進入內臟。
(3)在奇美醫院“手術”期間,在三個小時中,連臺南地檢署的檢察官都被拒絕進入執行其檢察職權,其目的莫非隱藏不可讓外人知悉的“祕密”?!
3.結論:
(1)若爲暗殺事件,那麼第一槍有極大穿透力,似乎顯示出槍支的火力極強,足以致命,可是並沒有直接命中扁,但子彈也不可能轉了一個大彎,傷了呂的膝蓋。
第二槍雖然對向了阿扁,卻沒有殺傷力。
從這些狀況來看,所謂的“暗殺”,只不過是演一場戲而已!
(2)若是“苦肉計”,極可能是扁早已抽血並製成血袋藏在衣服裏面,在“第一槍”之後做出痛苦狀,捏破“血袋”而成爲血漬,並且“步行”進入奇美醫院內做出“手術傷痕”,甚至在夾克裏“找到”彈頭。
(3)另外,在擊出兩發子彈後,吉普車還繼續前行,那麼彈殼應在車子的後面,爲什麼當時苦尋不到的彈頭卻在三、四個小時後,在七、八公里外的遠處“撿到”,豈不可笑?
綜合以上疑點,我們特別提出來,希望公正的社會大衆給予公正的評論。
一羣資深的臺灣新聞工作者:安強、蘇勇保、胡云麟、胡正羣、陳正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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